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附全文)

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附全文)

facai369 2024-10-16 球员动态 5 次浏览 0个评论

  近日,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发展是创新社会治理、转变体育发展方式、建立健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我国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为促进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社会体育俱乐部“小、弱、散”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俱乐部违规开展培训活动,亟需进行规范并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联合发力,在此背景下,体育总局联合教育部等7部门共同印发了《意见》。
  为了做好《意见》的研究制定工作,体育总局牵头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对文件的总体思路、政策举措、管理职责、执法检查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和论证,进行广泛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起草并逐步修改完善《意见》草案。2019年12月,体育总局将《意见》草案印发给全国各地体育部门、总局系统各单位征求意见,2020年3月,书面征求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意见,在研究采纳相关意见后形成会签稿,并按程序会签印发。

  二、《意见》的基本框架

  《意见》总体考虑是,以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持续快速发展和规范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围绕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坚持注重培育、分类施策、优化服务、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既明确对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支持政策,又有重点地支持承担公益职能的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既强调要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培训行为,又要求对社会体育俱乐部实施全方位的监管,使社会体育俱乐部在规范发展中不断壮大。
  《意见》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主要阐明《意见》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全面支持发展”,从治理结构、评价水平、师资建设、场地设施、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对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支持措施。第三部分为“突出发展重点”,对承担公益职能的社会体育俱乐部予以更加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第四部分为“规范培训行为”,对于社会体育俱乐部开展培训提出明确要求。第五部分为“强化监督管理”,对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以及信息公开和信用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六部分为“加强工作落实”,明确部门责任,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意见》的主要任务

  (一)多点发力,全面支持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
  社会体育俱乐部是促进全民参与体育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当前,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快速发展,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身需求相比,总量不足的短板仍然比较突出,需要加大支持培育力度。
  《意见》提出要“全面支持发展”,对于在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为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提供便利。督促社会体育俱乐部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评级制度,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资质、信用、场地、赛事、服务等状况开展综合评价。加强师资建设,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和师资水平提升,聘用外籍教练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场地设施,促进接受补贴的大型体育场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体育设施优先优惠向社会体育俱乐部开放。丰富赛事活动供给,构建社会体育俱乐部赛事活动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高度重视发展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问题,加强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投入,确保社会体育俱乐部安全生产。
  (二)分类施策,重点支持公益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
  体育是一项民生事业,要以服务人民为本。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及多层次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与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突出,健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满足人民基本健身需求,支持公益类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是重中之重。
  《意见》提出“大力支持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本身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要通过政策支持,使其把主要精力放在为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服务上来,成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支撑。面向青少年的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对于体育事业特别是竞技体育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是培养青少年后备人才的一个重要渠道,也要重点予以支持。通过重点引导、扶持依托社区、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举办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推动各级体育部门将由政府举办并适宜由社会体育俱乐部承担的体育赛事、训练、培训等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等措施,优化发展环境,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
  (三)明确标准,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培训行为
  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对于促进广大青少年开展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技能发挥有重要的作用。当前,一些社会体育俱乐部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培训质量,不利于青少年全面发展,亟待规范完善。
  《意见》提出要“规范培训行为”,从明确培训宗旨、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收费管理、科学设置课程等四个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安排,要求社会体育俱乐部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体育培训全过程,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实事求是地制订发布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严格预付费管理;培训内容和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并在培训中开展反兴奋剂知识教育,严禁组织、帮助、欺骗、教唆培训对象使用兴奋剂。
  (四)加强监管,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发展
  社会体育俱乐部日常活动涉及登记、收费、安全、卫生、校外培训、资质等多个部门多方面工作,其监管问题单靠体育部门一家是难以完成的,需要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意见》提出体育部门是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体育部门应加强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相关标准、运行规范。教育部门应健全学校与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沟通合作机制,深化体教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应依法对民办非营利社会体育俱乐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登记、价格、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所依托体育场地设施及赛事活动的安全、卫生和消防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体育单项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是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体育俱乐部主要以运动项目为载体开展活动,体育单项协会在规范运动项目发展方面承担重要责任。目前,一些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存在的问题大多与行业规范缺失、业务标准不健全有关。《意见》提出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规范,通过完善相关业务标准、行业规范等方式,提升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化水平。并提出鼓励和支持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建立服务平台,公开相应信息,做好相关服务。

  四、《意见》的贯彻落实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指导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重要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意见》明确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对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责任,要定期集中开展社会体育俱乐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摸排,督促存在问题的社会体育俱乐部逐一整改到位。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以及教育、民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通过抽查检查、等级评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体育俱乐部负责人、资金、按章程开展活动以及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
  《意见》印发后,各地要积极行动起来,开展社会体育俱乐部专项检查工作,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体育总局将适时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转自6月15日《中国体育报》01版)


  相关链接:

  体育总局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
  
(http://www.sport.gov.cn/zfs/n4974/c952783/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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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解读


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发展是创新社会治理、转变体育发展方式、建立健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我国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为促进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社会体育俱乐部“小、弱、散”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俱乐部违规开展培训活动,亟需进行规范并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联合发力,在此背景下,体育总局联合教育部等7部门共同印发了《意见》。

为了做好《意见》的研究制定工作,体育总局牵头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对文件的总体思路、政策举措、管理职责、执法检查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和论证,进行广泛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起草并逐步修改完善《意见》草案。2019年12月,体育总局将《意见》草案印发给全国各地体育部门、总局系统各单位征求意见,2020年3月,书面征求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意见,在研究采纳相关意见后形成会签稿,并按程序会签印发。

二、《意见》的基本框架

《意见》总体考虑是,以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持续快速发展和规范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围绕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坚持注重培育、分类施策、优化服务、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既明确对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支持政策,又有重点地支持承担公益职能的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既强调要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培训行为,又要求对社会体育俱乐部实施全方位的监管,使社会体育俱乐部在规范发展中不断壮大。

《意见》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主要阐明《意见》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全面支持发展”,从治理结构、评价水平、师资建设、场地设施、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对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支持措施。第三部分为“突出发展重点”,对承担公益职能的社会体育俱乐部予以更加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第四部分为“规范培训行为”,对于社会体育俱乐部开展培训提出明确要求。第五部分为“强化监督管理”,对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以及信息公开和信用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六部分为“加强工作落实”,明确部门责任,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意见》的主要任务

(一)多点发力,全面支持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

社会体育俱乐部是促进全民参与体育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当前,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快速发展,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身需求相比,总量不足的短板仍然比较突出,需要加大支持培育力度。

《意见》提出要“全面支持发展”,对于在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为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提供便利。督促社会体育俱乐部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评级制度,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资质、信用、场地、赛事、服务等状况开展综合评价。加强师资建设,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和师资水平提升,聘用外籍教练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场地设施,促进接受补贴的大型体育场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体育设施优先优惠向社会体育俱乐部开放。丰富赛事活动供给,构建社会体育俱乐部赛事活动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高度重视发展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问题,加强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投入,确保社会体育俱乐部安全生产。

(二)分类施策,重点支持公益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

体育是一项民生事业,要以服务人民为本。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及多层次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与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突出,健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满足人民基本健身需求,支持公益类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是重中之重。

《意见》提出“大力支持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本身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要通过政策支持,使其把主要精力放在为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服务上来,成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支撑。面向青少年的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对于体育事业特别是竞技体育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是培养青少年后备人才的一个重要渠道,也要重点予以支持。通过重点引导、扶持依托社区、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举办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推动各级体育部门将由政府举办并适宜由社会体育俱乐部承担的体育赛事、训练、培训等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等措施,优化发展环境,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

(三)明确标准,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培训行为

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对于促进广大青少年开展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技能发挥有重要的作用。当前,一些社会体育俱乐部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培训质量,不利于青少年全面发展,亟待规范完善。

《意见》提出要“规范培训行为”,从明确培训宗旨、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收费管理、科学设置课程等四个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安排,要求社会体育俱乐部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体育培训全过程,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实事求是地制订发布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严格预付费管理;培训内容和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并在培训中开展反兴奋剂知识教育,严禁组织、帮助、欺骗、教唆培训对象使用兴奋剂。

(四)加强监管,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发展

社会体育俱乐部日常活动涉及登记、收费、安全、卫生、校外培训、资质等多个部门多方面工作,其监管问题单靠体育部门一家是难以完成的,需要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意见》提出体育部门是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体育部门应加强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相关标准、运行规范。教育部门应健全学校与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沟通合作机制,深化体教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应依法对民办非营利社会体育俱乐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登记、价格、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所依托体育场地设施及赛事活动的安全、卫生和消防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体育单项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是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体育俱乐部主要以运动项目为载体开展活动,体育单项协会在规范运动项目发展方面承担重要责任。目前,一些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存在的问题大多与行业规范缺失、业务标准不健全有关。《意见》提出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规范,通过完善相关业务标准、行业规范等方式,提升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化水平。并提出鼓励和支持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建立服务平台,公开相应信息,做好相关服务。

四、《意见》的贯彻落实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指导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重要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意见》明确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对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责任,要定期集中开展社会体育俱乐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摸排,督促存在问题的社会体育俱乐部逐一整改到位。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以及教育、民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通过抽查检查、等级评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体育俱乐部负责人、资金、按章程开展活动以及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

《意见》印发后,各地要积极行动起来,开展社会体育俱乐部专项检查工作,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体育总局将适时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意见》内容


体育总局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

(体规字〔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在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为促进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规范。为鼓励、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鼓励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引导社会体育俱乐部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强化社会责任,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不断壮大各级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使社会体育俱乐部成为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建成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注重培育,加快发展。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更好地普及体育运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分类施策,区别发展。明确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不同的发展定位,坚持分类施策、专业引导,鼓励支持多样化社会体育俱乐部建设与发展。

——优化服务,协同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协同促进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体系。

——社会共治,规范发展。建立健全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社会监督,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治理,切实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秩序。

二、全面支持发展

(三)完善治理结构。

各级体育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社会体育俱乐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成为权责明确、运转高效、依法自治的法人主体。

(四)开展水平评价。

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密切配合,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评级制度,研究具体标准和细则,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资质、信用、场地、赛事、服务等状况开展综合评价,方便群众更有针对性地参加社会体育俱乐部活动。

(五)加强师资建设。

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加强对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的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制定行业规范,开展水平评价,量化专业标准,完善培训制度,注重师德建设,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和师资水平提升。聘用外籍教练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教练资质转换认证工作。鼓励体育教练员、退役运动员兴办社会体育俱乐部。

(六)保障场地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依托经营性体育场所、体校、学校、公共体育场馆、运动训练基地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等,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体育项目培训,为群众就近就便安全科学健身提供服务。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出台具体举措,促进接受补贴的大型体育场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体育设施优先优惠向社会体育俱乐部开放。

(七)丰富赛事活动。

各级体育部门要通过购买服务、资金补贴等方式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赛事活动,丰富赛事活动供给,构建社会体育俱乐部赛事活动体系。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畅通社会体育俱乐部参与各种体育赛事活动的渠道,建立面向社会体育俱乐部的竞赛制度。要完善体育赛事活动标准,提升赛事活动水平,打造一批社会精品赛事活动,形成品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构建社会化和网络化的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体系,积极引导社会体育俱乐部举办冬夏令营。

(八)加强安全管理。

社会体育俱乐部要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高度重视发展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问题,加强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投入,切实提升社会体育俱乐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体育部门应当履行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安全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突出发展重点

(九)优化发展环境。

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大力支持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重点引导、扶持依托社区、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举办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将由政府举办并适宜由社会体育俱乐部承担的体育赛事、训练、培训等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遴选机制、监督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承担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要推动落实国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待遇,切实减轻社会体育俱乐部负担。

(十)加快孵化培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建立孵化基地等方式,降低社会体育俱乐部运营成本。鼓励社会体育俱乐部人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培训以及对外交流,不断提高俱乐部人才规划管理、团队建设、赛事活动组织等能力。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应积极采集信息,建立分级分类名录,明确服务项目和支持举措,向社会体育俱乐部提供信息发布渠道和便捷、高效服务。

(十一)培养后备人才。

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研究建立依托社会体育俱乐部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后备人才培养和输送重点支持名录、利益补偿等制度,形成覆盖后备人才发现、培养到输送全过程的培养支持机制。要推动后备人才培养资源下沉,积极探索在有条件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建立高水平运动队和专业化的科学训练保障团队,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提升后备人才培养能力。

四、规范培训行为

(十二)明确培训宗旨。

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体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正确的发展方向。社会体育俱乐部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体育培训全过程,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为社会提供更多正能量。

(十三)规范招生行为。

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实事求是地制订发布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十四)严格收费管理。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体育俱乐部收费监管,严格预付费管理。社会体育俱乐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十五)科学设置课程。

社会体育俱乐部应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培训目的灵活安排培训内容,设置科学有效的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和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运动伤害,注重培训效果,着力提高培训对象的运动技能和身体素养。要在培训中开展反兴奋剂知识教育,严禁组织、帮助、欺骗、教唆培训对象使用兴奋剂。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六)明确责任分工。

体育部门应加强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相关标准、运行规范

教育部门应健全学校与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沟通合作机制,深化体教融合,形成工作合力。

民政部门应依法对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登记、价格、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所依托体育场地设施及赛事活动的安全、卫生和消防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对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监管责任。

(十七)加强行业自律。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标准、行业规范,提升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化运营水平。要制定运动项目培训标准,包括开展培训的基本场地设施条件、培训师资要求、培训课程设置等,并通过协会官方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培训标准的,给予指导并帮助整改。

(十八)推进信息公开。

鼓励和支持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社会体育俱乐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评估评级等信息。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积极向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报备并公示相关信息,便于消费者合理选择社会体育俱乐部。

(十九)完善信用机制。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做好社会体育俱乐部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收集、信用状况评估、服务质量检查、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社会体育俱乐部信用记录应当统一纳入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企相关记录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政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行业信用惩戒联动机制,根据社会体育俱乐部违法失信程度的不同,依法采取列入黑名单、降低信用评价等级等惩戒措施。

(二十)依法依规处罚。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社会体育俱乐部开展抽查,体育总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督促社会体育俱乐部整改,按照管理职责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并将作出的涉企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进行归集公示。

六、加强工作落实

(二十一)落实部门责任。

体育部门是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畅通的沟通协调和联合监管机制,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突出问题。

(二十二)加大检查力度。

体育、教育、民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通过抽查检查、等级评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体育俱乐部负责人、资金、按章程开展活动以及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要定期集中开展社会体育俱乐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摸排,督促存在问题的社会体育俱乐部逐一整改到位。

(二十三)提高治理效能。

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逐步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格局。从群众关注、社会关切的焦点入手,完善细化社会体育俱乐部管理制度,加强制度执行和效果评估,提升治理能力,为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体育总局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责编:弋龙泽徽

来源:体育总局

审核:杨军

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附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武术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规范全国各类自由搏击赛事活动的组织管理,提升办赛服务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加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2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等文件精神,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研制了《自由搏击项目办赛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武术赛事活动办赛指南》(武术字〔2019〕136号)、《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办赛指南(试行)》(武术字〔2020〕69号)文件,即行废止。

特此函告。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   中国武术协会

                   2021年8月30日       

自由搏击项目办赛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加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20〕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进一步加强自由搏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提升自由搏击项目办赛水平,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的自由搏击项目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举办的自由搏击项目赛事及相关活动(以下简称自由搏击赛事)。

第三条  自由搏击赛事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各级体育部门对所辖区域内自由搏击赛事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自由搏击赛事安全监管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体育部门认定的自由搏击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协会对所辖区域内自由搏击赛事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负责所辖区域内自由搏击赛事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二章  赛事组织者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自由搏击赛事组织者应当是政府部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组织者应当具有组织自由搏击赛事的能力、资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应为具有举办体育活动许可的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

(二)应在人员、场地、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赛事运营的专业能力;

(三)应保证有能力提供合格的场地、器材等;

(四)应有协调安排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交通、食宿、会场等条件的能力;

(五)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资金来承担赛事运营;

(六)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六条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自由搏击赛事安全负直接责任,赛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主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赛事组织机制,统筹协调,做好全面组织工作,并负主体责任;承办方应当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赛事安全;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七条  自由搏击赛事场地空间提供方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八条  自由搏击赛事组织者应当在赛前主动联系本地方体育部门认定的自由搏击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并主动接受监管。

第三章  举办赛事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举办自由搏击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精神,遵守自由搏击项目竞赛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不得不限项目、性别、年龄、体重级别组织比赛。

第十条  赛事申办程序

(一)申办国际自由搏击赛事,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赛事,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赛事。

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主导的国际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赛事,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赛事,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赛事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二)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自由搏击赛事,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自由搏击赛事,应当与中国武术协会协商一致。

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附全文)

(三)除以上规定外,体育部门对自由搏击赛事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赛事。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自由搏击赛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一条  赛事名称使用

赛事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赛事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十二条  竞赛规则

举办自由搏击赛事,应当采用中国武术协会认定的《世界自由搏击总会自由搏击K-1竞赛规则》。该《规则》可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官方网站http ://www.wushu.com.cn查看下载。

第十三条  场地设施、器材及护具

(一)比赛场馆的内场空间至少400平方米;比赛擂台四周保护软垫外围边线至少200厘米内应保留平整空旷的空间,地面垂直无障碍空间不少于700厘米;具备赛前热身用房等必要的竞赛功能用房及相关设施。比赛场地光照度1000-2000勒克斯。

(二)训练(热身)用房的内场面积应根据比赛规模配置1-2处面积不少于800厘米×800厘米、厚度3-5厘米软硬适度的软垫,软垫周围200厘米内无棱角突出的硬物。

(三)竞赛场地及器材

1.擂台面积:应配置一个高于地面90-150厘米正方形擂台。其中,围绳内台面面积在610×610-730×730平方厘米之间。

2.台面:台面及整个擂台应以毡、橡胶或其他经过允许的具有同样弹性的适当材质覆盖,厚度为2.5-3.75厘米软硬适度的软垫,并在该材质上牢固铺设帆布,应使其充分伸展。

3.平台和边角:擂台所用的平台设计应安全、平整,无妨碍比赛的突起,并延伸至围绳外40-90厘米。平台四角应设有立柱,立柱包裹得当或经过其他设计,使其不会对运动员造成伤害,并用4种颜色区分:红色位于擂台较近的左角,正对裁判长,白色位于擂台较远的左角,蓝色位于擂台较近的右角,白色位于擂台较近的右角。

4.围绳:擂台四周应有3根或4根围绳,其粗细为3-5厘米,围绳应牢固系于立柱之间。3根围绳离地高度分别为40厘米、80厘米和130厘米;如有4根围绳,则其离地高度分别为40厘米、70厘米、100厘米和 130厘米;围绳表面应有柔软材质包裹。四周的围绳分别用两条紧密构造的帆布串接,间隔距离应等同,两块帆布的宽度为3-4厘米。

5.台阶:擂台应设有3处台阶,2处设于擂台红、蓝两个对角,供参赛运动员使用;1处设于中立角,供台上裁判员和医生使用。

6.塑料袋:擂台外的2个中立角处,应设有一个小塑料袋,供台上裁判员丢弃用来止血的棉垫和纱垫。

(四)运动员比赛时必须穿戴全套护具,包括护头、护胸、护齿、拳套、缠手带、护裆、护脚背。

第四章  赛事组织

第十四条  赛事组织委员会

赛事主办方应当设立赛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履行赛事主体责任。组委会一般由赛事主办和承办单位的领导与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统一领导和落实赛事的各项筹备工作。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竞赛处、场地器材处、后勤接待处、新闻宣传处、安全保卫处、医疗卫生处、兴奋剂检查处等若干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在组委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涵盖的工作有综合事务、竞赛、场地器材、信息技术、媒体运行、单项协会服务、运动员服务、技术官员服务、计时计分与成绩处理、体育展示、颁奖仪式、交通服务、医疗服务、观众服务、安全保卫、兴奋剂检查、财务审计、志愿者工作等。

工作机构的设定,可视赛事的规格和规模而定。规格高、规模大的赛事一般要多设一些工作机构,规模较小的赛事可合并一些工作内容和工作机构,但各项工作内容要在工作机构中体现出来。

第十五条  竞赛规程

竞赛规程是组委会举办比赛的纲领性文件,主要包括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竞赛项目、竞赛办法、参赛办法、奖励办法,以及赛事组织方的其他要求。竞赛规程一般于赛前1个月公布,便于参赛者根据规程合理安排训练,积极做好参赛准备。

第十六条  组委会负责审核参加赛事的各类人员资格(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医务人员)。人员资格需符合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及以下要求:

(一)运动员

1.运动员年龄需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自由搏击比赛,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2.参加自由搏击系统训练时间不少于2年。

(二)教练员指导比赛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中国武术协会颁发或认可的自由搏击教练员证书,或经中国武术协会、地方体育部门认定的自由搏击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协会培训合格。

2.具有3年及以上自由搏击项目执教经验。

(三)裁判员

自由搏击赛事裁判员资质需符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裁判员执裁的比赛项目应与所持的裁判证书相符。

1.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跨区域性赛事,裁判员执裁需持有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裁判员证书,或经中国武术协会培训合格;比赛的台上裁判员需具备独立的比赛执裁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国内举办的省级及以下赛事,裁判员执裁需持有中国武术协会颁发或认可的裁判员证书,或经中国武术协会、地方体育部门认定的自由搏击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协会培训合格。

(四)医务人员

参加自由搏击赛事的所有医务人员需持有在医疗卫生系统注册的在有效期内的执业资格证书。同时,执裁的医务监督还需了解自由搏击项目特点,并具备独立的医务能力和丰富的临场急救经验。

第五章  赛事保障

第十七条  赛事组织者应当制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理方案、疫情防控方案、赛事组织方案”,并在赛前主动报本地方体育部门认定的自由搏击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服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和涉及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合法、安全、规范办赛。

第十八条  赛事组织者应当配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严格落实通信、安全、交通、卫生、食品、应急救援、消防等安全措施,增加装备检查、保险购买等强制性措施,确保出现紧急情况能够果断处置。

第十九条  体检和保险

运动员参赛前必须出示报到之日前15天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至少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适宜参加比赛的体格检查证明;规定需要头部CT诊断证明的,还应提供头部CT诊断证明。

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参保体育比赛人身意外伤害险,且所购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包含参加武术搏击类赛事。鼓励赛事承办方购买赛事公众责任险。

组委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医疗、体检、购买保险等服务中所发生费用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医务监督及医疗急救

根据比赛规模,应至少配有医务监督1名,配有急救医生1-2名,护士1-2名。医务监督及医疗急救人员不齐的情况下,须暂停比赛。

现场应配备1-2辆有生命支持系统的救护车。没有救护车候场的情况下,须暂停比赛。

现场应配备心脏除颤仪、轮式担架等急救医疗设施设备和相应药品,并就近设置医务室。

赛前应确定至少1家赛场附近急救条件较好、急救经验丰富的县级以上医疗急救机构,并需与公安、医疗、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开通绿色急救通道。救护车辆司机赛前须熟悉赛场到指定医疗机构的绿色急救通道及备用路线。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相关保护性措施

(一)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头部受重击而终止比赛者,停止比赛30天;因头部受重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者,停止比赛90天;一年内因头部受重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两次者,停止比赛365天。

(二)如出现上述情况,需安排运动员接受脑部CT检查。

(三)停赛日期自受伤之日起计算,由医务监督如实记录报备。

第二十二条  食宿和交通保障

(一)运动队和裁判员驻地原则上分两处安排,须满足安全、干净、基础设施完备、交通便利等条件。

(二)加强食品安全保障,严格控制食品供应和采购渠道,坚决杜绝食源性兴奋剂问题的发生。

(三)鼓励安排专人负责运动队和裁判员交通保障,保证出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治安、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

须有专业人员负责治安、消防、气象等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比赛期间的秩序和各方面参赛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熔断机制

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附全文)

赛事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赛事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时,及时终止赛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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