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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好不好
评价1
学校很好很不错,学校的食堂图书馆很好 校园环境住宿环境也都很好 适合有自己规划的人 读出来照样是精英 学好我们专业的都拿高薪,学习内容比较广泛 涉猎太宽
评价2
学校的环境一流,设备也是一流的,师资力量雄厚,不过想要学到东西还得靠自己,如果有意向考研的同学,我们专业是个非常吃香的专业,现在即使不考研,好好学,也是非常不错的
评价3
学校是一所蛮不错的学校,整体环境很好,风景优美,地理位置优越。我所在的专业就业前景很好,就业范围广方向多。 很泛,学的东西很多
评价4
教学生活已学生为主,师生关系融洽,更不乏优秀的年轻教师与以学术见长的老教授,综合实力名列前茅。
评价5
学校的环境很好,师资力量不错。老师认真负责,学习氛围好。学校食堂便宜,性价比高。宿舍有空调。我们本专业的师资力量强,教学水平高。学习风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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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全国排名
根据校友会大学排行榜数据看,哈尔滨体育学院全国排名第379位。
哈尔滨体育学院简介:
哈尔滨体育学院创办于1956年,现已建设成为冰雪特色鲜明,学科布局合理,专业协调发展,教学、科研竞赛训练和社会服务成绩卓著的高等体育学府,是我国冰雪运动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是体育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教育厅,各类全日制在校生6000余人。
学校总占地面积278.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7.48万平方米,由哈市主校区和帽儿山第二教学区(教学训练基地和高山滑雪场)组成。学校现有教职工61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200人、具有博士学位的85人、具有硕士学位的289人。历经多年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持续提升办学水平,学校逐步形成了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一体化的人才培养体系,目前设有体育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分设体育人文社会学、运动人体科学、体育教育训练学和民族传统体育学4个专业方向,博士生导师25人;设有体育学一级学科硕士点,分设冰雪运动学、体育教育训练学、民族传统体育学、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学、体育人文社会学和体育艺术学7个专业方向,硕士生导师110人;设有冰雪运动、体育教育、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人体科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英语、新闻学、舞蹈表演、运动康复、休闲体育、体育经济与管理等12个本科专业;设有世界仅有的两所国际冰球联合会项目推广和人才培养机构之一的国际冰球联合会(哈尔滨)教育发展中心,并设有全国唯一的冰雪项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学校已经建设成以教学、科研、竞赛、训练和社会服务五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坚持以特色办学为引领,提升核心竞争力,着力加强运动队建设。在不断的摸索与创新中,先后为国家培养出了罗致焕、王金玉、刘凤荣、申雪、赵宏博、王濛、王曼丽、于凤桐、张丹、张昊、刘佳宇、张义威、蔡雪桐、范可新、臧一泽、金博洋、隋文静、韩聪、王冰玉、柳荫等世界顶尖级冰雪运动竞技人才,以及潘立权、任立恒、陈璨、付伟、王福全、王本余、周妍、岳清爽、刘锐、范宏文、于静、张鑫、隋宝库、杨春媛、武大伟、高凡等国内高水平教练员,成为我国冬季项目主要的人才培养基地。多年来,学校培养的冰雪项目高水平竞技人才共为国家夺得冬奥会金牌7枚(截至目前,我国共获得冬奥会金牌13枚),为筹备2022年北京冬奥会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撑,并培养和储备了大量的专门人才。学校光荣入选首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培训基地,是北京以外唯一的高校培训基地。截止2021年,在国际国内各类比赛中,我校运动员共获得冠军866项、亚军752项、季军708项。
曾作为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主要赛场之一的第二教学区帽儿山高山滑雪场已成为我校雪上项目教学、科研、竞赛训练和社会服务中心,并被认定为国家单板滑雪U型场地技巧训练基地、中国大学生雪上运动训练基地,其完备的场馆设施和冰雪专业人才为黑龙江省乃至全国的冰雪运动、冰雪旅游、冰雪体育产业发展和推进冬季全民健身运动做出了巨大贡献。
站在新的历史发展起点,哈体人将继续秉承“崇德尚勇、求知躬行”的校训,同心同德,奋发图强,努力建成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冰雪特色体育强校。
是否是985否是否是211否是否是双一流否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创建时间1956年博士点数量一级:0,二级:0硕士点数量一级:0,二级:0学校类型体育类所在城市哈尔滨市办学层次普通本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哈尔滨体育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和考风,规范学校学生纪律违纪、学生考试违纪违规的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哈尔滨体育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哈体发【2019】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本细则进行处理或处分。对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在依法由司法部门处理后,按照本细则进行处理或处分。对违纪情节较轻的,尚不足按照本条例处分者,可以通过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在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可以根据具体违纪情节、学生认识错误的态度以及悔过表现等情况,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良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推卸责任、态度不好的。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和管理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第二次违纪的。
(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经批评教育不改正,3次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各类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受过处分学生的学位授予问题,按学位授予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纪律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依法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处罚的,情节较轻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司法机关或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徒手打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动用棍棒、砖石、刀具等器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结伙斗殴中,虽未直接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的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主要参与者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或公私财物行为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要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侵占敲诈勒索和冒领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
(二)协助作案、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
(三)窃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
(四)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或他人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的。
第十三条 对于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组织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影响恶劣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生活作风不严肃、品行不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有碍校园文明形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科研数据、实验报告、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和研究成果存在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提供伪证,伪造各种证明、涂改证件的、私刻仿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涂改、伪造成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待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收听、收看、收藏、复制、传播淫秽制品的,给予以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有以下情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蓄意更改、盗用、攻击侵入公共或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秩序的。
(二)盗用或利用他人账号进行非法通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及违反校规校纪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达30学时及以上,40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40学时及以上,50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50学时及以上,60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60学时及以上,80学时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8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的(连续计算,法定节假日除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擅自离校2天及以上,4天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4天及以上,6天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6天及以上,8天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8天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如造成旷课,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妨碍学校下列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社会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
(二)利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编造、复制和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和谣言,有碍社会秩序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散布反对党、国家、政府及不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和校园稳定的。
(四)不听劝阻,参加或鼓动他人参加非法政治组织、非法传销组织、非法传教、邪教组织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
(五)组织、策划、煽动及拉拢他人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等活动的。
(六)在校内进行宗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妨碍学校下列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生公寓、图书馆、食堂等学校管理部门管理制度的。
(二)隐瞒传染性疾病等病史的。
(三)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或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非法窃听、窃照或窃录他人隐私的。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恐吓他人的。
(七)以肢体接触、语言或其他行为严重骚扰他人的。
(八)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公共服务设施的。
(九)对教师或管理人员辱骂、滋事的。
(十)拒绝、妨碍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十一)在餐馆、食堂、公寓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二)在宿舍留异性或校外人员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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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分见《哈尔滨体育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哈体发〔2019〕37号。
第五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在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要在1日内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处理;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处分者,由教务处取证、查实、确认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一)违纪事件发现后,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委派工作人员(至少2名)对学生的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材料要形成书面材料,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调査人员和被调查学生共同签字确认。被调查学生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
(二)各学院相关负责人员在调查时以及对学生作出处分建议或者其它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违纪事实、学校拟做出处分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谈话内容填写违纪学生谈话记录表;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的处理,以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应法律文书为依据;
(四)事件调查清楚后,由辅导员向学院党总支书记汇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学院向学工部(处)提交书面处分建议、违纪相关证据、书面调查材料、违纪学生谈话记录表、事件相关人的情况说明及学生检讨等书面文件;
(五)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决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按照本细则对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形成处分报告,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学校法律顾问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可以根据具体违纪情节、学生认识错误的态度以及悔过表现等情况,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拒不承认错误、拒不在相关文书签字的、拒不进行书面检查的,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学校可根据本细则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它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处分告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处分决定书、处分告知书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确定相关证人并记录在案。
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要在校内相应范围公布。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印发后,学生工作部(处)、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均要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学校荣誉、奖学金等奖励,并因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荣誉等证书,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相应职能部门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对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照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由保卫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无明确规定而必须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细则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哈尔滨体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其成绩纪录中记载为“违纪作弊”。
第六章 处分期限及解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校给予违纪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算起,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三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以外,学生处分到达期限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条件:
(一)在考核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在思想、学习、生活和日常活动中表现良好;
(二)处分期内没有再次受到处分的。
第四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丧失申请解除处分资格,不予解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处分期内再次受到处分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能够深刻反省,认识到自身错误,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处分期满后,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书面鉴定并提交职能部门审核,最后报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可解除所受处分。其他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书面鉴定并提交职能部门审核,职能部门审定后解除生效。
第四十二条 解除违纪学生处分,需由学校出具解除处分文件。对违纪学生的解除处分文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的,处分决定书归入其人事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有权作出纪律处分的部门,依照本细则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处理,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处理过程、依据、结果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依据学校有关申诉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哈尔滨体育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安全委员会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全校防火安全工作的指挥、部署和安排。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及消防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布署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各项任务,并督促检查执行、落实的情况。
1.监督检查全校各单位、部门贯彻消防法规、上级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校安全委员的决定,以及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
9.帮助各单位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伍。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区内使用明火作业须事先提出包括监管措施在内的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校武装部(保卫处)审批。使用固定火源的要办理火源准用证,对用火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落实防范措施。临时性用火,应在实施用火2天前报批,且用火部位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做到人走火灭,不留隐患。
第十三条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杂物;禁止在不准吸烟的场所吸烟;禁止在不准使用明火的地点动用明火;严禁在教学区(含学生生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办公室、宿舍内吸烟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在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使用以下大功率电器或易引发火灾的电器设备: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电炒锅、电暖器、电熨斗、电开水壶、干鞋器等。使用台灯不得放置在床上和易燃物质上,灯泡功率不得超过40瓦,宿舍内禁止使用200瓦以上的其它电器。
第三十一条 在校区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七条 车库、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防火重点部位,要配备干粉车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三十八条 为管理好消防器材与设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作出以下有关规定:
1.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和重点要害部位的负责人要思想重视,切实做好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
2.消防器材必须设专人负责保管。要保证消防器材不丢失,不损坏。
4.各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人要经常组织人员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等问题,要立即报武装部(保卫处),以便及时维修或更换。
5.学校有关部门须定期对全校室内外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已损坏的外设部件要及时维修、更换,并向武装部(保卫处)报告备案。
第四章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4.各科室、学生宿舍应当做到日检;
5.武装部(保卫处)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或校安全委员会、武装部(保卫处)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安全检查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由存有隐患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提出书面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六章 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经通知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上报学校安全委员会,由其研究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未经消防审批或擅自改动工程设计的,对建设或主管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对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对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处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无证作业、违章操作或强令专业人员违章作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对责任人及其单位处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未经审核而擅自聘用门卫、更夫的,应对所聘人员作出辞退处理。对于拒不执行处理意见的,对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处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的,责令其停业整改;擅自摆放、挪用消防器材与设备及造成消防器材丢失、损坏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单位或科室、院系、寝室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无记录的,视情节处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予整改或无力整改而不报告或自检时发现隐患隐瞒不报的,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处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接到“安全检查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警告。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发现火警不报或阻止报警或拒绝为报警人员提供方便的,谎报火警的,发现火灾不进行自救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防碍灭火指挥或拒绝执行救火指令的,擅自破坏火灾事故现场的,影响、阻碍、干扰火灾原因调查的,处以通报批评,并上交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及其单位和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
第七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符合下列件条之一的,校安全委员会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法令,严格执行本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在消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火情及时报警,避免造成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
3.参加火灾扑救表现突出的;
4.爱护消防器材、设施,在同偷盗、损坏、挪用消防器材与设施的违法行为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5.在消防宣传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