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务院提出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建议在压实地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新增债务限额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分三年实施。按此安排,2024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将由29.52万亿元增加到35.52万亿元。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许宏才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财政部沟通联系,对议案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听取了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受国务院委托对议案作的说明及财经委审查结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国务院提出的举措对于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保障地方财政平稳运行,支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会议通过的决议同意财经委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审查结果报告围绕精准实施置换债券政策、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改革转型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议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国务院财政部门将按程序尽早下达分地区限额,地方政府将依法做好债券置换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依法做好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