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中班《开心菜园》教学反思)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中班《开心菜园》教学反思)

facai369 2024-10-06 球员动态 5 次浏览 0个评论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示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经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由《中海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中海信息产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2019年5月15日起生效。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
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3年4月19日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3】 369 号文核准, 其转型后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中海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为本基金, 但并不表明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 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 退市风险、 集中度风险、 系统性风险、 政策风险等。 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具
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II
债券型基金, 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
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 存在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存
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与专项计划管理相
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5月17日( 其中基金经理信息更
新截止日为2021年6月19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III
目 录
一、 绪 言.....................................................................................................................1
二、 释 义...................................................................................................................2
三、 基金管理人.......................................................................................................... 7
四、 基金托管人........................................................................................................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30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64
七、 基金的存续........................................................................................................ 66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67
九、 基金的投资........................................................................................................ 80
十、 基金的业绩........................................................................................................ 93
十一、 基金的财产.................................................................................................... 94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95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1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3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5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106
十七、 风险揭示...................................................................................................... 11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9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1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7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9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62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163
二十四、 备查文件..................................................................................................165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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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中海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海信息
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8、《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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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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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的生效起始日,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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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业务规则》: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 元: 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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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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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成立日期: 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 曾杰
总经理: 曾杰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葛玮赓
联系电话: 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黄晓峰先生, 董事长。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四川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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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洋局管理司主
任科员,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 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
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部副总监、 代
理总监、 总监, 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总裁。
刘显忠先生, 董事。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海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财务总监。 目前兼任: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历任青岛华兴有限公司职员, 中国
海洋石油总公司资产管理岗主管、 信息处长、 信息经理、 信息管理经理, 中
海石油( 中国) 有限公司资本市场管理经理、 资本市场处处长兼媒体与公共
关系处处长,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限机关投资者关系部( 董事会办公室)
媒体与公共关系处处长,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信息师。
杨皓鹏先生, 董事。 复旦大学硕士。 现任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
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部项
目经理、 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综合业务经理、 办公室主任、 党委秘书、 人
力资源部经理、 资产经营部经理,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代理
督察长、 总经理。
葛小波先生, 董事。 清华大学硕士。 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 执行董事、 总裁、 财务负责人, 兼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国联
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高级经理; 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 执行总经理; 权益投资部和股权衍生品部
行政负责人; 党委委员、 执委委员、 财务总监, 党委委员、 固定收益部行政
负责人; 党委委员、 执委委员、 财务总监和首席风险官。 江志强先生, 董事。
东南大学硕士。 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副总裁。
Philippe CIEUTAT先生, 董事。 法国国籍。 ESSEC管理学院AACSB认证( 等
同于MBA)。 现任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 首席执行官。 历任Maz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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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erard审计咨询公司高级金融审计员, 汇丰银行集团金融服务高级审计经
理, 汇丰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总监, 汇丰银行( 法国) 战略和计划主
管,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执行委员、 财务总监及首席行政官。
陈道富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 现任国务院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国务院发展
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
WANG WEIDONG( 王卫东) 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国籍。 芝加哥大学博士。
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历任Sidley Austin(盛德律师事务所)
芝加哥总部律师,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MBA项目访问教授, 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军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研究中心主任。 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助教、 讲师,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
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士, 监事长。 中海石油大学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海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合规总监。 目前兼任: 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历任北京石油交易所交易部副经理, 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计财部会计、 企
管部企业管理岗, 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部岗位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
计划财务部经理、 稽核审计部经理、 纪委副书记、 合规总监、 党办主任、 信
托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总稽核。
Pascal CHARLOT( 夏乐博) 先生, 监事。 法国国籍。 法国埃夫里大学硕
士、 法国国立电信管理学院硕士。 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会成员、 执行总监、 营运总监、 第1类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
员, 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以及爱德蒙得洛希尔( 瑞士) 业务发
展经理。 历任法国巴黎银行全球IT部门客户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新加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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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爱德蒙得洛希
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总监、 第1类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爱德蒙得洛希尔( 瑞士) 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
吴幸, 职工监事。 悉尼大学硕士。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 历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 人力资源高级经理、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章悦, 职工监事。 复旦大学硕士。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司中
国区总部内审经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高级内
审经理、 监察稽核部部门主管、 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曾杰先生, 总经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 历任浙江省医药工业
总公司药品科科员, 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总监, 韩国未来资产证券株式会
社北京代表处代理,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 上海耀之
资产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副总经理,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总部总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监。 2021年4月进入本公司
工作, 曾任总经理助理, 2021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
李俊先生, 副总经理。 东南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学士。 历任华光电子工
业有限公司技术员,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技术部运维经理、 副总经理,
联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2020年9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曾任总经理助理, 2020年9
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黄乐军先生, 督察长。 厦门大学法律硕士。 历任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
公司厦门分公司职员、 上海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 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2018年2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2018年3
月至今任本公司督察长( 期间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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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4、 基金经理
姚晨曦先生, 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 曾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二级分析师。 2009年5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历任分析师、 分析师兼基金经理
助理。 2015年4月至今任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4月至今任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4月至
今任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6
月至今任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5月16日生效, 历任基金经理如下表: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刘俊 2019年5月16日-2021年6月18日
姚晨曦 2021年6月19日-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曾杰先生, 主任委员。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乐军先生, 委员。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许定晴女士, 委员。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权
益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邱红丽女士, 委员。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经
理。
刘俊先生, 委员。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副总
监、 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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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
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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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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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人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
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 1) 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 2)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 3) 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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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分工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 5) 制度建设是基础。
( 6)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
财产、 公司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 董事会负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
及政策决定; 三、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日常管理; 四、 各职能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 1) 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 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 制
度和工作计划, 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 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
险的最终控制。
( 2) 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 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 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责
主要有: 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
合法性、 合规性,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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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 3)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 4)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包括风险管理活
动) 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 5)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 应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 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 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公司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 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告,
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作,
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 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包括风险管理活动)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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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控。
(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 3) 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
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
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 5)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
控防线:
a、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c、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 6)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7)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8)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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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 10) 公司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 11) 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 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 13)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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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
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
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
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胡波
联系电话: (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
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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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
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 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
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
控管理处、 业务保障处、 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 含合肥分中心) 五个职能
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
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
体系, 可满足多领域客户、 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 男, 1966 年出生, 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任
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
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 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 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 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 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
记、 市金融办主任; 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 市金融办主任; 上海市金融
工作党委书记、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金融工作局) 局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党委书记、 董事长。
潘卫东, 男, 1966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宁波证券
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
事处主任、 宁波分行副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
机构处处长; 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 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
委委员、 执行董事、 副行长、 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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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董事长、 行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 男, 1968 年出生, 博士研究生。 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
营运处副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书记、 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
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委委员,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1 年 03 月 31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1233.54 亿元, 比去年末增加 6.47%。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二百九十八支,
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天治财富增长基金、 广
发小盘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 LOF)、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
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 国
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 天弘
新价值混合基金、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 华富健
康文娱基金、 金鹰改革红利基金、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
配置混合基金、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 南方转型驱动
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中信
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 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 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
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混合基金、 兴业启元一年定
开债券基金、 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
基金、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 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嘉汇纯
债债券基金、 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
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兴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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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 中欧骏泰货币基金、 招商招
华纯债债券基金、 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
泰普益混合基金、 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 博时鑫惠
混合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基金、 华富天益货币基金、 汇安丰华混合基金、 汇
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基金、 兴业安润货币基金、 兴业瑞丰 6 个月定
开债券基金、 兴业裕丰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 长安鑫富领先混合
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瑞富灵活
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工业 4.0 主题
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 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 永赢永益债券基金、
南方安福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基金、 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前海开源弘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中银证券祥瑞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行
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 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
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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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
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家盈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永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华富中证 5 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合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中债 1-3 年农发行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 永赢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新疆前海联合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尊
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博时颐泽平衡
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农银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货币
市场基金、 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富安兴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睿享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 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淳开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宝惠纯债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稳欣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泰慧择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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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致禄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嘉实安元 39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裕泰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浦利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0-5 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弘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鑫浦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汇安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安鑫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财
通裕惠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尊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淳悦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安信丰泽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证新
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安信中证信用主体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证全指家
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国泰中证新能源汽
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海富通富泽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富中债-0-5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收益平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稳健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誉慧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永乐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鹏
扬景恒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合兴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 太平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永裕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 FOF)、 中欧真益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华
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金信核心竞争力灵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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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紫金中债 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价值臻选两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益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鑫泰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东方红鼎元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上海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汇浦三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增泰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惠增多策略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安中债 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中债 1-3 年国开行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安鑫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
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锦润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淳安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融通通恒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银聚远盈 4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疆前海联合淳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稳泰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睿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
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 银华汇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永赢瑞宁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浦瑞 87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添盛 7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信建投稳丰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景裕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乐盈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淳厚安裕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西部利得尊泰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聚禾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德邦锐泽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
邦惠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尊合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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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 蜂巢添禧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惠丰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九泰科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华泰保兴久盈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恒旭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卓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东方红明鉴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研究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恒生前海恒颐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 华夏创新未来 18 个
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质量成长精选 2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
实浦惠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天弘睿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鑫元乾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医药消费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安享惠融 8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安泰广利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丰晋信惠安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
银汇泽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新经
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中证动漫游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健康生活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浦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安瑞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FOF 基金、 鹏华安裕 5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银华稳健增长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添逸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顺泽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竞争优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汇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
瑞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等。
(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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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 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
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
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
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
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
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
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为出发点, 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内控优先” 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
制的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
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
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
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
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
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 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
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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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 法规、 政策的其他规定。
2、 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违规风险。
3、 监督方法
(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
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 2) 在日常运作中, 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
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 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 3)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
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定
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 临时日报、 其他临时报告等;
(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以电话、 邮件、 书
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
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
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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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针对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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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 曾杰
电话: 021-68419518
传真: 021-68419328
联系人: 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9788( 免长途话费)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 www.zhfund.com
( 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负责人: 刘承来
电话: 010-66493583
传真: 010-66425292
联系人: 郑健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9788( 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 www.zh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 021- 61616206, 021-6116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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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63604196
联系人: 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 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0755-83195049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 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电话: (0755) 2219 7701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 高希泉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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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 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葛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 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 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 021) 962999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电话: 021-52629999-218966
传真: 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王海燕
电话: 0574-89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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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74-89103213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 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联系人: 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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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许梦园
电话: 95587/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贺青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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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95521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1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或 400-888-8588
(1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联系人: 许慧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1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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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电话: 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2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 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8888
(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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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2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 0531-6888911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2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2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 甘蕾
电话: 020- 37865070
联系人: 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 020-22373718-1013
(2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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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942
客服电话: 95532
(2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77
(2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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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6029
联系人: 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3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热线: 95360
邮编: 130119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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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联系电话: 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 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3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 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35)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2-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36)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联系电话: 0755-82707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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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188-3888
(3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丽娟
业务联系电话: 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3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3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周志茹
电话: 028-86135991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和 4008-888-818
(4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41)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传真: 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4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4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张运勇
电话: 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 0769-22119423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人: 李荣、 孙旭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4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4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服电话: 95319
(4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电话: 86-551-65161539
传真: 86-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4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联系人: 杨子彤
客服电话: 95519
联系人电话: 010-6363 1752
联系人邮箱: funddept@e-chinalife.com
传真: 010-66222276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 48)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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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 4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 5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 郑茵华
联系电话: 021-20691831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 51)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余翼飞
联系电话: 021-80358749
客服电话: 400- 821- 5399
( 5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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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章知方
联系人: 陈慧慧
联系电话: 010-85657353
客服电话: 400-920-0022/021-20835588
( 5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朱玉
联系电话: 021-54509977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 55)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娣
联系人: 李艳
联系电话: 010-59497361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 5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王诗玙
联系电话: 021-20613999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 5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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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张佳慧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 5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联系电话: 010-67000988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 5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梁越
联系人: 周斌
联系电话: 010-5775601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 6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刘宝文
联系电话: 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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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6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胡璇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 62)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新
联系人: 方艳美
联系电话: 010-65807865
客服电话: 010-65807865
( 63)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
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甄宝林
联系电话: 021-34013996
客服电话: 021-34013999
( 6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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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 6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陈铭洲
联系电话: 010-65951887
传真: 010-65951887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 6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高皓辉
联系电话: 021-63333389
传真: 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 6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邱湘湘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 6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WEEHOWE
联系人: 叶健
联系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 69) 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 168 号同济大厦 10-11 层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 168 号同济大厦 10-11 层( 总部)
法定代表人: 朱中文
联系人: 梁蕾
联系电话: 0551-62870125
传真: 0551-62870131
客服电话: 4006269988
( 7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陈东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 71)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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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联系人: 陈剑炜
联系电话: 010-57418813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 7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文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000
( 73)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联系人: 刘昕霞
客户服务电话: 400-930-0660
( 74)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联系人: 王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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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 75)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 76)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联系电话: 18601207732
传真: 010-82057741
客服电话: 4000888080
( 7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220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 78)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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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电话: 010-57649619
传真: 010-57649620
联系人: 朱翔宇
客户服务电话: 010-57649619
( 79)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 +86(10)88312877
传真: +86(10)88312877
联系人: 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 8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锋
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 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 8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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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联系人: 吴季林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 82) 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402k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402k
法定代表人: 袁飞
电话: 61621602
传真: 61621602*819
联系人: 袁振荣
客户服务电话: 61621602
( 8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电话: 010-56251471
传真: 010-62680827
联系人: 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 84)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电话: 0592-3122672
传真: 0592-3122701
联系人: 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 8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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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3 号楼为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电话: 010-62675768
传真: 010-62676582
联系人: 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 86)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电话: 010-59287984
传真: 010-59287825
联系人: 郭宝亮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 8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电话: 021-63898427
传真: 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 徐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999
( 88)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法定代表人: 程刚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联系人: 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919
( 89)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电话: 021-20538888
传真: 021-20538999
联系人: 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1515
( 90)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联系人: 张士帅
联系电话: 025-86853969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 9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联系电话: 021-51327185
传真: 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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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92)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刚
联系人: 张丽琼
联系电话: 0571-85262700
传真: 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 0571-86915761
( 93)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纪锋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 94)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赵德赛
电话: 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95118
( 95)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人: 郑秋月
联系电话: 021-802348888-6694
传真: 021-80234898
客服电话: 4006991888
( 96)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徐英
电话: 010-59336539
传真: 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 9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63136184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 98)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 陆锋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79899
( 99)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罗聪
客户服务电话: 0371-85518396
( 100)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3 号楼 4、 6、 7 层, 6 号楼 1、 2 层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3 号楼 4、 6、 7 层, 6 号楼 1、 2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申倩倩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707
( 101)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季长军
联系人: 何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 10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 冷飞
联系人: 李娟
联系电话: 021-50810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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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 103)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联系电话: 021-20219988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 104)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 404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李美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6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 105)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刘聪慧/徐晓荣
电话: 010-58170905/010-58170876
传真: 010-581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 106)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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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法定代表人: 李悦章
联系人: 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8586
( 107)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 天津) 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邵玉磊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 108) 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 杨艳平
联系人: 胡闻智
客户服务电话: 400-128-6800
( 109)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宏
联系人: 付佳
联系电话: 021-23586603
客服电话: 95357
( 110)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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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联系人:张藤藤
电话:18410119857
客服电话: 400-080-8208
( 111)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联系人:李鑫
电话:13889695712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 112)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百度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61952703
客服电话: 95055-4
( 113)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18410119857
客服电话: 400-080-3388
( 114) 民商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 东座) 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郑经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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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联系电话: 021-50206003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 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 曾杰
总经理: 曾杰
成立日期: 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话: 021-38429808
传真: 021-68419328
联系人: 周琳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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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
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58153000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 蔺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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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
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369 号)
和《 关于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
【 2013】 484 号) 的核准募集,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正式生效。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任担保人。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即 2013
年 7 月 31 日)开始第一个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即 2015 年 7 月 31 日)止。 自 2015 年 9 月 8 日起进
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第二个保本周期为 2015 年 9 月 8 日至 2 个公历年后对
应日(即 2017 年 9 月 8 日)止。
由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能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 按照《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
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
对《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了修改, 修改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策略、 业绩
比较基准、 基金费率、 收益分配条款等事项, 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
条款进行了修订。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保本期满后转型为非
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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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4 月 23 日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变更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 估值对象、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
宜。 2019 年 5 月 15 日,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生效。 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起, 由《中海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中海信息产业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原《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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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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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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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
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5、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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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及追加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
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
不设上限限制,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若某笔赎
回或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 1 份, 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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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3、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
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
下表: (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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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300 万 0.30%
300 万≤M<500 万 0.12%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 单位: 元)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300 万 1.00%
3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4、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
定,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
比例
Y<7日 1.50% 100%
7日≤Y<30日 0.75% 100%
30日≤Y<3个月 0.50% 75%
3个月≤Y<6个月 0.50% 50%
Y≥6个月 0 /
( 注: 1 个月=30 日)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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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
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且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1.50%,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50%)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 9,852.22/1.0500= 9,383.07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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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 个月,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 1.1000= 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 0.50%=5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 55.00=10,945.00 元
即: 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6 个月可得到赎
回金额 10,945.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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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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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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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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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体参照上述
( 2) 所述方式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 含 10%) 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 2) 方式处理, 具体见相关公告。
( 4)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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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
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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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八)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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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 其中
投资于信息产业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
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三)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 财政货币政策分析、 不同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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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等分析判断, 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 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金融产
品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 1) 信息产业相关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界定的信息产业相关行业或主题上市公司包括:
属于传统信息产业的行业: 主要包含申万一级行业中的电子、 通信、 传
媒、 计算机等一级行业。 具体包含:
1 电子信息相关行业和公司, 包括计算机整机制造、 计算机网络设备
制造、 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 电子计算机应用产品制造、 家庭视听设备、
测量仪器、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 电子元件、 电子器件、 电子信息机电产品、
信息产品专用材料以及雷达等;
2 通信设备和软件相关行业和公司, 包括通信传输设备制造、 通信交
换设备制造、 通信终端设备制造、 移动通信设备制造、 软件产品、 系统集成
制造和软件信息服务等;
3 传媒相关行业和公司, 包括平面媒体、 广播电视、 电影动画、 互联
网和整合营销等;
4 计算机相关行业和公司, 包括计算机制造业和计算机服务业, 计算
机制造业包含生产各种计算机系统、 外围设备终端设备, 以及有关装置、 元
件、 器件和材料的制造。 计算机服务业包括向用户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销售
服务等。
未来若由于技术进步、 经济结构变化、 政策环境变化导致本基金对信息
产业的相关行业或主题界定范围发生变动的或出现为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
的,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 重新界定本基金所覆盖的行业范
围,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 2) 信息产业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息产业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对信息产业的个股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
析相结合的方法, 选择其中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 定量方式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 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 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 主营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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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 市盈率、 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2) 定性方式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在综合考察评估公司核心竞争优势的
基础上, 侧重对公司成长能力进行研究, 重点投资在业内具有明显竞争力和
比较优势的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管理稳定的公司以及在产品、 技
术、 资源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并能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的公司。 坚决规避治理混乱、 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 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
投资风险。
3、 债券投资策略
( 1) 久期配置: 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 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趋势, 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
期的属性, 即货币市场顺周期、 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 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 结合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 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 2) 期限结构配置: 基于数量化模型, 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行分析。 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
合, 从而在子弹组合、 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
案。
子弹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 3) 债券类别配置/个券选择: 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 自上而下的资
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
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个
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券等信用债券,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券, 从而确定整
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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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券选择: 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 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 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 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 其它条件类似, 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债券和
股票之间。 在进行可转换债券筛选时, 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内
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 保护条款的适用
范围、 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然后对可转换债券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
分析, 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 最后将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
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5、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
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
段, 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
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
在风险的行业; 其次, 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 最后, 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
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
的全方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7、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投资权证,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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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投资的角度出发, 将权证作为套利和锁定风险的工具, 采用包括套利投
资策略、 风险锁定策略和股票替代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由于权证市场的高波
动性, 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还需要重点考察权证的流动性风险, 寻找流动性
与基金投资规模相匹配的、 成交活跃的权证进行适量配置。
8、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参
与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采
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结合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 基差水平、
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 与现货组合进行匹配, 采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
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 定期测算
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 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 持仓量和基
差等数据,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 提高基金运作效率,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 95%,
其中投资于信息产业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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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需遵守下述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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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12)、( 18)、( 19)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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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 80%+中证全债
指数收益率× 2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 其中投
资于信息产业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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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分别赋予80%和20%的权重, 符合本基金的
配置理念和投资特性。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信息产业相关行业股票。 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反映沪深 A 股上市公司中信息产业相关公司股票的表现, 对信息产业相
关股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选取信息技术、 电信业务以及消费电子产品、 媒体中与
TMT 产业相关的代表性公司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
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综合
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 本基金选用中证 TMT 产业主
题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的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忠实地反应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债券型基金, 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 1) 依据投资研究人员对国内宏观经济、 政策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综合
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 2) 依据对国内证券市场的阶段表现、 活跃程度和发展趋势判断进行
决策;
( 3)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规和《基金合同》 的定进行决策;
( 4) 风险控制贯穿投资过程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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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 投资程序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 防范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
投资程序。
(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股票/债券资产投资比例, 形成
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 2) 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剔除个股、 行业选择、 数量化投资方案, 为
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提
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执行交易, 交易进行过程中, 交易
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 5)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跟踪、 评估、 控制, 对投
资组合的绩效进行分析。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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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
值为 99,196,298.99 元, 基金份额净值为 1.5163 元, 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
2.1851 元。 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6,509,161.06 56.09
其中: 股票 56,509,161.06 56.0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317,417.01 36.05
8 其他资产 7,916,239.64 7.86
9 合计 100,742,817.7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267,098.95 3.2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24,036.12 0.0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46,124,767.99 46.50
J 金融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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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7,093,258.00 7.15
S 综合 - -
合计 56,509,161.06 56.9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
1 002439 启明星辰 117,700 3,927,649.00 3.96
2 600373 中文传媒 301,000 3,181,570.00 3.21
3 600588 用友网络 87,900 3,138,909.00 3.16
4 688111 金山办公 9,649 3,126,276.00 3.15
5 300659 中孚信息 77,300 2,991,510.00 3.02
6 002912 中新赛克 60,800 2,975,552.00 3.00
7 002212 天融信 145,300 2,894,376.00 2.92
8 300348 长亮科技 143,700 2,569,356.00 2.59
9 300271 华宇软件 133,700 2,536,289.00 2.56
10 688066 航天宏图 72,021 2,527,937.10 2.5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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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
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况。
(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 3)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53,604.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715,456.9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749.17
5 应收申购款 38,4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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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916,239.64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日期
2021 年 3 月 31 日):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2019.05.15-
2019.12.31
29.62% 1.47% 18.82% 1.30% 10.80% 0.17%
2020.1.1-20
20.12.31
36.13% 2.09% 12.69% 1.62% 23.44% 0.47%
2021.1.1-20
21.3.31
-15.27% 2.03% -6.00% 1.18% -9.27% 0.85%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49.51% 1.89% 25.87% 1.46% 23.64% 0.43%
注: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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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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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
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
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
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
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
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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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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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
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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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结算价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9、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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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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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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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0 次,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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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申购, 但不收取申购费。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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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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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根据《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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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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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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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关于审议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 基金管理人将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的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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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5、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0)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3)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5)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8)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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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19)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0)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 21)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2)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3)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 25)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8、 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9、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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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中班《开心菜园》教学反思)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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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十七、 风险揭示
(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组合主要由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组成,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各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 并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 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
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
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 二) 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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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
(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
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章节。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 1) 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
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上述资产流动性风
险可控, 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 2) 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 行业基本面及市场环
境变化的前提下灵活地进行行业配置,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 不
以投资于某一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受到投资行业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影响较小。
( 3) 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非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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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 以降低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
( 1) 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中“(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
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
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中“(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中“(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 3) 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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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4) 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5) 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自律组织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
成本。
( 五)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
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
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 利率、 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
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
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
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
采取保证金交易, 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 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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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 在极端情况下, 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
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 六)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
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
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
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
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 七) 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
1、 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 高端装备、 新材料、 新能源、 节
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 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
司, 企业未来盈利、 现金流、 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 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
在差异, 整体投资难度加大, 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 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 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 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 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 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 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 机构持有个
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 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
流动性风险。
3、 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 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
退市标准, 且不设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 科创板个股退市风
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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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 初期可投标的较少, 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 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 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
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 市场表现不佳时, 系统性风险
将更为显著。
6、 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
较大影响, 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
响。
( 八)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3、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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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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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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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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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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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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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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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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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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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2、 召开事由
(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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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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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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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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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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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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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 计票
(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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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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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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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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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法定代表人: 杨皓鹏
成立时间: 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注册资本: 1.466667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429808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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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 其中投资于信息产业相
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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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 95%, 其中
投资于信息产业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⑤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⑦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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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⑧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⑨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⑩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⑪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⑫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⑭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⑮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需遵守下述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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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⑰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⑱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⑲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开始。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②、 ⑫、 ⑱、 ⑲项外,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性规定,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
制性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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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基金增加投
资品种, 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 相关法律、 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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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 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 加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基
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 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 严格测
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 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
制制度。 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
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 流通受限证券” 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 流动性受限资
产” 定义存在不同。 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 请参照基金合同的“ 第二部分:
释义” 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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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
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
一致,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
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
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
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
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 基金管
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如因流
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 有关此
项基金资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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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
例限制要求,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若基金托管人
此前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
前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值。
④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⑤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
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
证监会请求解决。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 不承担任何
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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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
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
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
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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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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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
的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
责任。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 5) 对于因基金申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基
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 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
管行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
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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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户进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3、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
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4、 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
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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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理。
6、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 就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
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
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户管
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
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 准确。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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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
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
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
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工作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每个工
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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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 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估值错误处理
(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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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
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 在基
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
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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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
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
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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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
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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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 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
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 2)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字( 或盖章) 确认。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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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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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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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
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 二) 交易资料的寄送
1、 账户资料: 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 T+2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
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
在内的对账单。
2、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
日后( T+2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 基金
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包
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3、 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邮寄该季度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 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4、 对于未主动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统一提供电
子对账单( 包含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 按账户资料完善程度, 优先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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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邮件对账单)。
( 三)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
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 基金产品与传真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 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 400-888-9788或021-38789788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四) 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
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个
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办理“ 网上开户”
和“ 网上交易” 业务, 适用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网
上交易平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
易业务。
(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 和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
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2013年9月18日开通定期定
额申购业务, 基金定投的数额限制、 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 六)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
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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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制提供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电子对账单、 每周基金净值、 交易确认
信息、 投资者服务刊物、 分红公告、 公司公告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 方式和内容。
( 七) 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基金管理
人网站留言栏目、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 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
受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
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 service@zhfund.com
(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
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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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3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0-6-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2020-7-4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20年第1号)
3.2020-7-4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20年第1号)
4.2020-7-4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后托管协议
5.2020-7-1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6.2020-7-21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
告 7.
2020-8-2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8.2020-8-28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更新)
9.2020-8-28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10.2020-10-2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鑫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2020-10-28
度报告
12.2020-11-10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泛华普益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3.2020-12-1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及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申购业务( 包括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4
14.2020-12-2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民商基金销售
( 上海)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5.2020-12-2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 含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20-12-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保大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7.2021-1-1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度小满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8.2021-1-22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
告 19
.2021-1-2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 2021-3-30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21. 2021-4-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中金
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22
.2021-4-13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3.2021-4-22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
告 24
.2021-5-1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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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备查文件
(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变更注册的
文件。
2、《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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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班《开心菜园》教学反思

  身为一位优秀的老师,教学是我们的任务之一,通过教学反思可以快速积累我们的教学经验,教学反思我们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中班《开心菜园》教学反思,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中班《开心菜园》教学反思)

  《开心菜园》是在幼儿对蔬菜有了一定的感知、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语言活动,主要讲述长豇豆、芹菜和不同的蔬菜宝宝进行各种体育比赛,最后找到了适合自己的比赛项目。教材内容诙谐有趣,对幼儿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故事蕴含斜坡、体育项目、外形与项目的匹配等认知经验,对幼儿的细致观察、生活经验、思维水平要求较高。因此,我们对教材进行了处理,降低了科学认知、理解、表达的难度,增加了社会性教育价值,使之更适合中班幼儿的能力水平。

  考虑到中班上学期的幼儿还是以模仿学习为主,因此我以故事教学为主要形式,提供幼儿语言学习的范本,让幼儿在看看听听说说中发展语言表达能力,感受角色心理。

  我对整个活动准备充分,孩子们大多都是农村孩子,对蔬菜已有经验,在教学中我是将图片一张一张出示的,是完整的讲述,做到欣赏完整性。首先让小朋友看挂图的时候,尽量让幼儿讲述,幼儿自主讲述的部分比较多,其次,在让幼儿观察挂图由我讲述故事的阶段,环节紧凑条理清晰。通过按教案设计幼儿能仔细观察图片,能初步学会看图讲故事,但是在我完整地讲述故事的时候小朋友完全不能和我一起讲,但都能和老师一起说一说主要内容。在教师的提问上,结合认识特点,提问具体明确,拓展幼儿的思维。例如在问到长豇豆和芹菜输了比赛时,心情会怎么样?孩子们各抒己见,故事最后:“长豇豆和芹菜在朋友们的帮助下,终于成功了”,教师可以适当点透:成功离不开朋友们的帮助,而成功的意义也不是一心的想要赢得比赛,成为快乐的人才是最重要的。

  最后,在本次活动中,我通过角色扮演,来让幼儿感受人格化形象的社会属性,也从中体验到蔬菜的自然属性。在观察、讲述时,既要注意运动者,又要注意观众;既要注意直观的动作、神态,又要注意角色的内心感受;还要运用象声词来渲染气氛。孩子们在这种动与静的结合中,去体验故事中愉快幽默的谐趣。并从中得到感受,知道即使在某方面失败了,也不要难过,因为,我们每个小朋友都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和优点。

  《开心菜园》是一个充满趣味的故事,我着重讲了蔬菜们的三个比赛片段来进行教学。一是跳绳比赛,二是跑步比赛,三是体操比赛。我主要采用了看图讲述的方式。在这一点上我觉得自己做的还是不错的,我没有自己讲完,再向幼儿提问,而是让幼儿通过自己的观察来理解。

  在活动中,我是将图片一张一张出示的,每出示一张就请幼儿来仔细观察,并说说你看到了。就拿第一张图片来说,我在请幼儿回答前提了明确的要求,请他们说一说看到了谁,在干什么。所以在看图讲述这个环节,小朋友都说得比较好。在幼儿讲述的基础上,我在提问他们,帮助他们理解整个故事。幼儿都蔬菜的样子有了了解以后,就会知道他们的.样子是比赛输赢的关键。但是每一幅图片的出示中间,我没有很好的衔接起来,所以小朋友知道芹菜和豇豆参加了很多的比赛,却不知道芹菜和豇豆为什么不停的去找别人比赛。

  在活动中我的无效提问也比较多。例如在长豇豆和芹菜输了比赛时,会不会难过?这下孩子们理所当然都会说会很难过等等。在活动过程中提出问题的时候,我有几个问题表达得不明确,如“你们再帮他们加加油吧!”我的要求是让幼儿使用长语句鼓励蔬菜。而幼儿则自然地会为蔬菜“加油!”但又不会想到更长的鼓励语句。使这个环节达不到预期的目标。

  评价分析:

  在这一次活动中有很多的蔬菜和运动。这要求幼儿在上课前就有一定的生活常识和基本知识。所以前期准备非常重要。小朋友在运动方面做的准备还不错,都能知道,但是蔬菜方面,我做得还是非常不够得。致使我将图片展示出来的时候,小朋友都还分不清或是不认识,比如他们不知道冬瓜和长豇豆,所以在课前准备方面还应该加强。

  所思所悟:

  在活动过程中,我没有关注到所有幼儿,在编排座位的时候,我将幼儿的座位编排成一个半环形在幼儿回答问题时,也没有照顾到两边的幼儿,中间的幼儿回答得更多,理应机会均等。

  在活动过程中,我让幼儿模仿蔬菜运动时的情节,幼儿在参与时很开心。我觉得在最后教师讲故事的环节中,也可以加入幼儿互动的环节,教师讲,幼儿表演,使他们能更深刻地记住与理解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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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班《我爱运动》体育教案设计(通用10篇)

  作为一位无私奉献的人民教师,通常需要用到教案来辅助教学,教案有助于顺利而有效地开展教学活动。那要怎么写好教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班《我爱运动》体育教案设计,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中班《开心菜园》教学反思)

  活动目标

  1、遵守游戏规则,教幼儿学会看简单的标记,能按箭头方向前进。

  2、发展幼儿双脚跳、跨步跳的动作能力。

  活动准备

  1、教师在活动场地布置好“小水洼”。音乐磁带《我爱运动》。

  2、用蓝即时贴剪好“水洼”的轮廓,用黄即时贴剪好小脚印。

  3、用红即时贴剪成箭头的形状,粘贴出前进的方向。

  活动流程

  一、开始部分:

  听《我爱运动》的音乐,让幼儿做韵律操。

  二、基本部分:

  1、教师利用故事导入活动:炎热的夏天到了,天空传来轰隆隆的打雷声,不一会就下起了大雨,大雨过后,地上出现了很多的小水洼。小水洼邀请我们一起做游戏呢?

  2、教幼儿知道什么是小水洼后,教师提问:“在下雨天,你们看到小水洼都会怎么做?(幼儿:“会跳过去,会跨过去。”也有的幼儿说:“直接走过去。”师:“直接从小水洼走过去会怎样呢?”幼儿说:“会弄湿裤子和鞋子的。”)

  2、引导幼儿学习儿歌,《门前一片雨水洼》:雨停了,天晴了,门前多了片雨水洼,双脚跳,单脚跨,过了水洼就到你的家。

  3、教师提出问题:下过雨,地上都是一个个小水洼,怎样才能既不弄湿鞋子,又能马上到达朋友的家呢?(幼儿讨论,教师总结幼儿的回答)

  4、引导幼儿观看“小水洼”,讨论“两个脚印”和“一个脚印”的不同含义(双脚跳,单脚跨)以及箭头表示的方向。(小朋友想一想,我们双脚跳的时候,是两脚着地的',单脚跳的时候是一只脚着地的。)幼儿练习跳(两个脚印表示双脚跳,一个脚印表示单脚跳。)

  5、游戏开始:教师先示范一次,边念儿歌边游戏,请幼儿仔细看,怎样才能不踩到水坑,又不会湿到鞋子?

  6、教师引导幼儿练习(边念儿歌边跳水洼)幼儿排好队,一个一个越过小水洼,(教育幼儿注意秩序安全)

  7、活动反复进行数次,幼儿可边念儿歌边行进。

  8、播放音乐放松活动。

  三、结束部分:

  小朋友们都顺利安全的跨过了雨水洼,干干净净的到达朋友的家,我们可以把今天学到的两个本领教给好朋友,和朋友一块做游戏。

  我的创新:

  如果不想在世界上虚度一生,那就要学习一辈子。

  一、教学理念

  《我运动我快乐》这一课要把书本上枯燥的东西让他们表达是没有意义的,让学生自主地谈谈自己在运动方面的经验,又通过展现了本校运动会的场景,进一步激发学生们参与运动的热情。

  最后以“动物模仿操”结束本课达到了高潮。采取多样的方法去激发他们更加自主地乐于去参加运动,增强体质,热爱生命,这才是我们教学的最终目标。

  二、学情分析

  这一课的主题是有关运动的话题,对于四年级的学生来说一点都不陌生,这是他们每天都能接触的。但也有少数人,不愿积极参加体育运动,所以呈现出男生肥胖没力气;女生体弱体质差的现象。

  三、教学方法

  讨论法、练习法、交流法等。

  四、教学目标:

  1、让学生意识到运动的重要性,并学习一些运动的好处。

  2、培养学生快乐运动的积极性和自我保护的方法。

  3、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

  五、教学重点:帮助学生认识运动的重要性。

  难点:引导学生快乐运动的方法。

  六、课堂教学支持:

  1、课前准备:课前搜集运动的名人警句、整理运动的好处、跳绳和彩纸。

  2、制作课件:《健康歌》MV的视频、我校运动会的录像资料、动物模仿操的视频及图片。

  七、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活跃情绪

  师:我先请同学们看一段动画音乐《健康歌》。

  师:这首歌唱出了什么主题呢?

  生:这首歌告诉我们要多参加运动,运动可以给我们带来健康和快乐。

  师:对,它告诉我们运动的快乐,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天出示主题——《我运动我快乐》

  (二)合作探究,掌握方法师:一提到运动就想到了奥运会,同学们你们知道奥运会都有多少比赛项目吗?我们一起来了解。(出示运动图标)

  师:你喜欢哪项体育运动,在平时你都参加哪些运动?

  生:游泳。

  生:跳绳。

  师:在小组内选你们喜欢的一种运动,小组讨论一下它的特点以及带来的好处。

  (游泳、轮滑、乒乓球、跳绳)小组讨论,汇报

  生:坚持跳绳能训练人的弹跳、速度、平衡、耐力和爆发力,还能培养准确性、灵活性、协调性。

  师:正好这组同学提到跳绳,老师这里有几根跳绳,我们四个小组各出一个代表赛一赛。

  小组比赛,计时

  师:比赛结束,请同学们看一看他们与赛前有什么变化?

  生:气喘的很急。

  师:我们请比赛的同学来谈一谈,跳绳后是怎样的.心情?

  生:我喜欢运动,因为它不仅锻炼了我的体魄,也让我得到了快乐。

  师:我们来采访一下第一的同学,你有什么感受?

  生:心情特别高兴,为小组争得了荣誉,我还会继续努力。

  师:说得好,只有坚持锻炼才能得到一定的成果,“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

  下面的这个故事也给了我们一些启示,请同学们自由快读故事,读后谈谈感受。

  师:故事读完了,你得出了什么启示?

  生:坚持锻炼身体。

  生:锻炼意志。

  生:体育运动,不仅锻炼了身体,更重要的是锻炼了意志,培养了人格,促进了全面成长。

  师:同学们说得很好,运动能锻炼身体,还可以锻炼意志,我们一起来把这句话读出来吧。

  师:为了检验我们学生的体质情况,我校每年都要举办运动会,给我们同学搭建了运动的平台,让我们同学们展现运动风采。

  (出示视频、图片)

  生:参赛者和观看的人都非常高兴。

  师:你们看连观众都那么快乐!我们在做每项运动时都要有一定的注意事项。

  我总结以下几点:(出示幻灯片)请一名同学来读。

  师:法国著名思想家伏尔泰说过这样一句名言“生命在于运动”。

  (以树根的形式出示在黑板上)我这棵运动之树缺少了快乐果实,请同学们用一句名言或自己的话来表达你对运动的感受,为我们这棵运动之树增添生机。

  (三)小结本课,激情延续

  师:同学们,我们走到操场上,走进大自然,在阳光的拥抱下跑起来,跳起来吧!“每天锻炼一小时,幸福生活一辈子”。运动,让我们享受快乐;运动,让我们拥有健康的体魄;运动,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师: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做一套模仿操,亲身感受运动带给我们的快乐吧。

  (出视频出面让我一起来活动活动亲身感受运动带给人)同学们一起喊出我们今天的主题——“我运动我快乐,我运动我快乐,耶!”

  八、板书设计:

  活动目标:

  1、知道锻炼身体的好处,喜爱体育运动,能用语言表述自己喜爱运动。

  2、能利用废旧物品制作运动器械。

  3、培养幼儿初步竞争意识及合作精神。

  4、培养幼儿对体育运动的兴趣爱好。

  5、喜欢与同伴合作,体验运动的挑战与快乐。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中班《开心菜园》教学反思)

  活动准备:

  1、各种运动的图片:保龄球,篮球、足球、跳绳等。

  2、玩具运动器械:保龄球、飞碟、高跷等;

  3、易拉罐、可乐、雪碧瓶、塑料绳、松紧带、大纸箱等废旧材料。

  活动过程:

  1、出示相关运动的图片:

  2、了解各图中的运动项目名称、相关的运动器械。

  3、请幼儿简单说说他在哪儿见过这些运动器械、或观赏过这些运动项目?

  4、教师与幼儿讨论,请幼儿讲讲他最喜欢的运动。

  5、幼儿相互讨论,老师总结,锻炼身体的好处。

  6、出示玩具运动器械:

  7、幼儿认识一些简单的运动器械。

  8、介绍一类自制的运动器具,如保龄球可由易拉罐做成,高跷用积木块做。

  9、请幼儿演示玩具的玩法。

  10、废物利用――运动器械和玩具的'制作:

  11、讨论:生活中的废物可以变成哪些运动器械:如大纸箱经过装饰可以作成钻筒,松紧带可以作成拉力器等。

  12、幼儿分组制作运动器具,教师指导。

  13、展示自己制作的玩具,体验自制玩具的玩法。

  活动延伸:

  利用自制运动器具举行运动会。

  活动反思:

  整个活动以幼儿为主体,让幼儿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活动中来,通过运动锻炼了幼儿跑、跳、钻、爬的能力,还培养了幼儿竞争意识和遵守规则的习惯,体现了活动的趣味性、教育性。

  活动名称:

  我爱运动

  活动目标:

  1、 幼儿练习踢、跑、跳、滚、钻等肢体动作,发展幼儿动作协调性。

  2、自由选择运动器械,发现不同玩法。

  3、在活动中,增进幼儿间的合作力。

  活动准备:

  球、绳、呼拉圈、录音机。

  活动过程:

  1、 与幼儿一同听音乐,自由做动作。

  2、 谈话:你喜欢玩什么运动器械?你想怎么玩?请说一说,

  3、 幼儿选择运动器械,自由结伴玩。

  4、 教师对参与活动的幼儿进行分组式的`指导。

  (1) 参与玩呼拉圈组幼儿中去:

  A、自由探索万呼啦圈的方法

  B、对玩的方法进行指导,以比赛方式进行,发展幼儿动作协调性

  (2) 参与玩球组幼儿

  a、 组织幼儿踢球、抛球、夹球、顶球等玩法。

  b、 请幼儿任选一种参与小组比赛,发展幼儿相互间合作能力。

  (3) 教师分别参与沙包组、绳组等,有针对性指导。

  5、 教师,收拾玩具。

  活动反思:

  本活动是与幼儿谈话时产生的。在活动中,教师问“怎样使自己更健康”,有二说“参加活动”。他们踊跃的交流自己的运动爱好。户外活动时,幼儿的兴趣很高,任意的选取自己喜欢的一种运动器械玩,玩时,它们相互探索、合作。挖掘出了不同玩法。由此反映出;教师放手让幼活动,利于发展。限制幼儿只会损害幼儿的探索力。

  课型

  实践

  教学内容

  1、30m快速跑

  2、立定跳远

  教学任务

  1、进一步学习各式起跑动作,提高学生的反应力和快速奔跑的能力

  2、通过立定跳远的练习,提高学生的跳跃能力

  准备部分:

  1、体育委员整队、报告人数组织:四列横队

  2、师生问好要求: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

  3、检查服装、安排见习生

  4、宣布课的内容及要求(略)

  准备活动:

  1、慢跑300 m 组织:两列纵队

  2、关节操(6节) 要求:精神饱满,有节奏

  基本部分:

  一、30m快速跑

  动作要领:快速跑进的过程中,后蹬快速、充分、有力,摆动腿积极前摆下压,用前脚掌着地,步幅逐渐加快,身体从明显的前倾状态转为正直或稍前倾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摆动腿积极下压,前脚掌着地

  教学教学教学难点:身体前倾的控制

  教学手段教学手段

  1、各种姿势的`起跑练习(反应力) 2次/生

  2、30m快速跑 2次/生

  3、蹲踞式起跑后加速跑 1次/生

  组织: 组织:四列纵队

  要求: 要求:摆臂有节奏,后蹬有力

  教法: 教法:教师讲解、示范、发令,学生练习

  二、立定跳远

  动作要领:(略)

  教学重点:身体前倾的控制

  教学难点:上下肢的协调配合

  教学手段: 男生 6次/生

  女生 5次/生

  组织:四列横队

  要求:蹬地有力,摆臂积极

  教法:教师指导、纠正,学生练习

  结束部分:

  1、集合队伍、放松运动、讲评

  2、宣布下节课内容

  3、回收器材

  活动设计背景

  运动能使身体健康发育;能加速血液循环,促进新陈代谢,为大脑提供高质量的营养,使头脑更灵活,从而促进智力的发展。孩子天生好动,而现在的.孩子却往往缺乏运动,为调动孩子们的运动兴趣,让孩子们知道运动的作用,因此生成了本节课《我爱做运动》。

  活动目标

  1、 培养幼儿做运动的兴趣。

  2、 学会几种运动方式。

  3、 了解运动时的安全事项,提高自我保护力。

  教学重点、难点

  学会几种运动方式

  活动准备

  课件、音乐

  活动过程

  一、 激发兴趣,引出课题。

  播放轻快的音乐,与幼儿一起做舒展筋骨的动作,请幼儿说说感受。

  二、 观看课件,学习几种运动方式。

  提问:

  1、小朋友在做什么运动?(赛跑、跳障碍、爬攀登、走平衡木)

  2、你做过这些运动吗?

  3、你最喜欢做什么运动?

  4、这项运动是怎么玩的?

  5、做运动有什么好处?

  教师小结:运动有许多种,经常运动可以让我们的身体变得更健康,少生病,少打针。

  三、请幼儿模仿一项运动的动作,让其他幼儿猜是什么运动。

  四、放音乐,教师随音乐带领幼儿一起做不同的运动,边做边纠正个别幼儿动作。

  五、讨论:做运动时要注意哪些安全?

  六、结束活动

  活动目标:

  1、探索几种有趣的运动,体验运动的快乐。

  2、通过探索去发现身体的哪些部位可以动,根据儿歌内容模仿小动物动作并快速做出反应。

  3、知道运动能使人健康,体验运动的快乐。

  4、让幼儿知道运动有益于身体健康。

  5、初步了解健康的小常识。

  活动准备:

  音乐《看样学样》、《健康歌》、PPT课件(体育运动图片)舞蹈视频(卓均达人秀)

  活动过程:

  一、欣赏舞蹈视频导入,引发幼儿学习积极性

  1、教师提问,刚才欣赏的舞蹈都用到了身体的哪些部位?(自由回答)

  2、你知道我们的身体还有哪些部位能运动?(幼儿自由探讨)

  3、放《看样学样》师幼儿随音乐做运动,体验身体部位的'运动。

  二、探索有趣的运动,体验运动的快乐,让幼儿知道运动使人健康

  1、谈话:孩子们我们的身体不光能跳舞,还能做各种运动呢,你们知道能做哪些运动吗?

  2、看PPT让幼儿说说自己喜欢或见过的运动并学一学。

  (1)跑步。小朋友他在做什么运动?我们也来做一做跑步的运动吧.(请小朋友学一学)

  (2)跳绳。举重游泳等图片让幼儿欣赏,并来学一学.

  3、师:刚才你们做了这么多的运动,身上一定热乎乎的,那你们知道运动对我们的身体有什么好处吗?做运动时心情怎么样?

  4、教师小结:运动能锻炼我们的身体,使我们更健康,更快乐。所以小朋友们一定要多参加运动。

  三、渗透儿歌内容,根据儿歌内容模仿小动物动作并快速做出反应

  1、师:不只是小朋友喜欢运动,小动物也爱做运动。你猜猜这是谁来了?(教师请幼儿看图片,并说出儿歌内容。请小朋友学学动物的运动)

  2、游戏:比一比谁反应快

  教师说儿歌内容小朋友快速反应做动作。

  四、听音乐模仿小动物走出活动室

  小朋友我们一块来模仿你喜欢的动物来做运动吧。

  活动目标

  学习择臂动作,增强上肢肌肉的力量,提高幼儿身体的灵活性和协调性。

  重点与难点

  能抬高手臂,将手中物体用力掷向目标。

  活动准备

  1.小皮球若干,装在废旧的丝袜中打上结为流星球。

  2.在树上、墙上或一家高度的绳子上布置好有各种野兽图像的活动场景。

  3.系在竹竿上可以操作摆动的大老鹰一个。

  4.录音机一架、磁带若干。

  活动过程

  1.扮演角色,活动身体。

  (1)教师启发:我们小朋友真聪明,做了许多流星球,今天我们就来做杂技党员,听着音乐,玩流星球好吗?

  (2)全体幼儿跟着老师玩流星球,听着音乐,进行身体的预备活动——向前和身体两边甩球;抛接球;从头顶和胯下传球:两人合作,蹦跳过对方从自己脚底下甩过来的球。

  2.提供材料。自由练习。

  (1)教师引导:“这里挂着几条绳子,你们一定要想办法把手中的流星球投过绳子,投得越远越好。”

  (2)幼儿自由选择各种高度和距离的绳子练习投掷,教师观察各种不同发展水平幼儿的活动状况。 3.难点练习,重点指导。

  (1)幼儿站在起点线上,对着挂在绳子上的各种野兽进行目标投掷练习。教师讲解动作要领“眼看前方。手臂抬起,对准目标用力投。”

  (2)幼儿自由选择挂在树上、墙和上和绳子的目标,进行打野兽的.练习,教师随机观察指导。

  (3)做游戏:“打老鹰”。

  教师出示系在长竹竿上的“大老鹰”,忽高忽低,四处奔跑,幼儿根据这一活动目标的位置和方向,调准自己对位置和方向,对准“大老鹰“’投掷手中的流星球。

  活动结束:

  放松身体,慢慢地走回教室休息。

  活动目标:

  1、通过看看、学学、搭搭、画画掌握线描人的多种运动姿态。

  2、喜欢运动,了解运动项目,积极投入到运动中来。

  3、培养幼儿的欣赏能力。

  4、体验想象创造各种图像的快乐。

  活动准备:

  自制课件《我爱运动》彩色卡纸、火柴棒、黑蜡笔

  活动过程:

  1、通过谈话激发热情:

  小朋友,你们喜欢运动吗?你喜欢参加什么运动?

  你们听说过奥运会吗?知道2008年奥运会在哪举行吗?

  奥运会有哪些运动项目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观看大屏幕上的课件)

  2、观看屏幕说说学学

  说一说你看到了哪些运动?

  学一学你喜欢的'运动项目

  3、利用火柴棒拼搭

  游戏:“我来学,你来拼”:请幼儿结伴做模特摆出运动的姿态,另一幼儿用火柴棒快速拼出运动造型。

  教师巡回指导

  4、在彩纸上画出线描人(运动图片循环播放)

  表扬有创意的幼儿

  幼儿作品展览。

  活动目标:

  了解一些常见的运动项目,知道运动能锻炼身体。

  经验准备:

  活动前经常关注一些常见的运动项目。

  物质准备:

  1、户外场地,有各种小型运动项目及其运动员代表的图片、照片。

  2、幼儿收集各种运动项目及其运动员代表的图片、照片。

  3、非竞技运动项目的录象片。统计表、笔。

  活动重点:知道一些常见的运动项目,会简单的介绍。

  活动过程:

  一、我知道的运动员

  1、幼儿介绍自己知道的`运动员,展示自己收集的相关图片、照片。

  2、鼓励幼儿用较连贯的语言,清楚地介绍这些运动员在进行的运动项目,如:这是自行车运动员,他们每天练习骑自行车,想让自己骑得快一些。

  3、引导将幼儿收集的图片展示在展示板上,请幼儿在活动结束后与同伴继续交流。

  二、他们也在运动

  1、出示幼儿没有谈到的其他运动项目的图片,请幼儿看一看、说一说图片上的人在干什么。

  2、播放一些非竞技运动项目的录象,如放风筝、打太极拳、跳伞、舞剑、水上芭蕾等,使幼儿了解有很多运动项目都能锻炼身体。

  三、我们来做运动员

  1、幼儿自由到户外场地上作准备运动。

  2、教师介绍场地上的运动项目,引导幼儿说说这些运动器械的名字。

  3、幼儿自由选择活动项目运动。

  4、集中:引导幼儿相互交流自己进行了什么运动,教师用简笔画的形式记录在统计表上,并用竖线记录参加各项运动的人数。

  5、带领幼儿观看记录表,数一数,大家一共锻炼了哪些项目,哪些运动参加人数最多,哪些项目,哪顶运动参加人数最少。

  反思:活动中孩子们能大胆得参与各项运动项目进行比赛,非常开心。

  活动反思:

  在活动中,幼儿观看图片时,兴趣很高。注意力集中,并能说出图片上的运动员正在做的运动,以及运动员所需要的器械及专用服装。在幼儿说一些非竞技能运动项目时,有的幼儿说到了放风筝、跳绳,有的幼儿说到了扔石头、转呼拉圈等活动名称呢!在记录自己的活动项目时幼儿们都记得很认真,还向同伴们说自己运动时的开心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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