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负责全县教体系统表彰奖励工作
人事科
对教师的表彰和奖励
3700000805026
行政奖励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建立教师表彰、奖励机制,完善教师奖励制度,奖励优秀教师。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三代以上多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成绩优异的家庭,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教育世家’荣誉称号。”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2
负责全县高等教育考试工作,负责全县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基教科、职成教
对学生的奖励
3700000805027
行政奖励
1.【部委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12月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2.【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负责实施三好学生表彰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3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人事科
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3700000805028
行政奖励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4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职成教
对为发展职业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3700000805029
行政奖励
1.【法律】《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通过)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5
负责全县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拟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师训科
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3700000805031
行政奖励
1.【法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通过)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6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职成教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3700000805032
行政奖励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7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基教科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3700000805033
行政奖励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8
指导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健康、艺术(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和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竞技体育科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3700000805034
行政奖励
1.【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9
指导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健康、艺术(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和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基教科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3700000805035
行政奖励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10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基教科
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3700000805036
行政奖励
1.【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2017年1月修正)第十条:“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11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托幼办
对为幼儿园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3700000805038
行政奖励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2014年1月省政府令第272号)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12
负责全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安全办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3700000805039
行政奖励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13
负责全县教体系统表彰奖励工作
人事科、师训科
对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3700000805040
行政奖励
1.【部委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12月教育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负责实施县级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一、主办单位
贵州省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
贵州省山地户外运动管理中心
六盘水市体育局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
贵州省登山运动协会
四、支持单位
贵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贵州省多彩贵州体旅融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梅花山文化体育传媒有限公司
五、竞赛日期和地点
时间:2020年8月27、28日
地点: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六、参加单位
各市(州)体育部门
七、竞赛项目
难度、速度、攀石、全能
八、参赛办法
(一)组别及年龄:
甲组(男、女):(2003.1.1-2005.12.31)
乙组(男、女):(2006.1.1以后出生)
(二)每单位限报1队,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工作人员2人,各组别限报男、女运动员各5人,运动员可兼项;
(三)各代表队运动员每次出场参加比赛,必须到检录处出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方可参赛;
(四)参赛单位需签订《2020年贵州省青少年锦标赛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保证书》、《2020年贵州省青少年锦标赛反兴奋剂教育学习承诺书》和《2020贵州省青少年锦标赛应对新冠疫情防控承诺书》,报到时上交方可参赛;
(五)参赛运动员必须经县级(含)以上医院检查为身体健康者,适合从事该项运动,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方能参赛,健康体检报告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报到时一并上交。
九、竞赛办法
(一)按照国际攀岩联合会公布的最新版竞赛规则执行;
(二)难度赛分预赛和决赛,甲组、乙组分别采用先锋攀登和顶绳攀登,预赛前8名进入决赛;
(三)速度赛甲组采用国际标准赛道,乙组采用青少年速度道,甲乙组均使用自动保护器,分预赛(排名赛)和决赛(淘汰赛),预赛前8名进入决赛;
(四)攀石赛分为预赛和决赛,预赛前6名进入决赛;
(五)全能赛通过计算难度、攀石、速度三个单项积分排名确定名次,不另设比赛;
(六)各比赛项目均采用电子计时;
(七)速度赛每名运动员有一次抢跑机会,第二次抢跑,抢跑的运动员将被取消本项比赛资格;
(八)报名不足3人(队),取消本组别该单项比赛;
(九)各代表队运动员须着统一颜色服装比赛,队服可印有代表队名称或赞助商名称;
(十)比赛场地、岩壁及公共技术装备由组委会提供,安全带、攀岩鞋、镁粉袋等个人装备由代表队或个人自备。
十、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须在“贵州省运动员注册管理系统”完成2020年注册或代表贵州省在“全国运动员注册管理系统”完成2020年注册,并审核通过方能参赛;
(二)各市(州)体育部门负责对本代表队的报名队员进行统一管理和审核。组委会将严格审查运动员参赛资格,发现不符合参赛要求的,取消该运动员成绩。
十一、录取名次与奖励
各项目录取前8名颁发获奖证书(前3名发金、银、铜牌);各项目参赛人数(队)不足录取数的,减一录取。
十二、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各参赛单位请于2020年8月19日下午17:00前,将报名表电子版及加盖各市(州)体育部门公章扫描件发送至省体育局竞体处邮箱(437285019@qq.com)及省山地户外中心邮箱(454069093@qq.com)。逾期报名,不予受理。若加盖公章扫描件和电子版报名表不一致,以加盖公章扫描件为准。
省体育局竞体处联系人:岑南琴,0851—86830006。
省山地户外中心联系人:吴善先,15285288520。
(二)报到
各参赛单位报到确认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下午13:00
-17:00。
报到地点:六盘水市钟山区党校内;
报到联系人:陈才;联系电话:13595135259。
备注:运动员未能在报到确认,将取消参赛资格。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赶到报到确认地点,请拨打报到联系人电话。
十三、经费
各单位参赛费用自理。
十四、仲裁委员和裁判员
仲裁委员、裁判员、定线员及工作人员由省体育局选派。
十五、兴奋剂检查
(一)禁止使用违禁药物。比赛期间,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参赛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工作。被抽取进行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比赛结束后不能离开比赛场地。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的运动员,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十六、疫情防控
按照《2020年贵州省青少年锦标赛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执行。
十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八、本规程由贵州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0年贵州省青少年锦标赛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
保证书
2.2020年贵州省青少年锦标赛反兴奋剂教育学习承
诺书
3.2020年贵州省青少年锦标赛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4.2020年贵州省青少年锦标赛应对新冠疫情防控承诺书
5.2020年贵州省青少年攀岩锦标赛报名表
附件1
2020年贵州省青少年攀岩锦标赛
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保证书
为加强贵州省青少年攀岩锦标赛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各参赛单位的行为,确保各项比赛公平、健康、和谐、有序进行,依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和贵州省体育局赛风赛纪有关规定,制定青少年攀岩锦标赛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保证书。
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证竞技体育比赛的公平竞争及体育事业的纯洁性;为严肃比赛纪律,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竞赛环境、规范比赛秩序。在此,作出如下保证:
保证坚决执行国务院颁布2004年3月1日实施的《反兴奋剂条例》,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坚决反对、抵制和使用兴奋剂及任何违禁药物。保证参赛运动员不出现任何违反《反兴奋剂条例》和赛风赛纪的事件。如出现兴奋剂和赛风赛纪的事件,将严格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该保证书目的是再次确认兴奋剂事件和赛风赛纪责任,提高反兴奋剂意识,避免发生不利后果。请仔细阅读,如无异议,请参赛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参赛单位主要领导是负责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后,本保证书将自动生效并表明已详细理解和接受本保证书。
主要领导签字:
参赛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2020年贵州省青少年攀岩锦标赛反兴奋剂教育学习承诺书
为加强贵州省青少年攀岩锦标赛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各参赛单位的行为,确保各项比赛公平、健康、和谐、有序进行,依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和贵州省体育局赛风赛纪有关规定,各参赛单位要在赛前组织参赛人员学习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和知识,在此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规程、规则,自觉维护体育竞赛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遵守赛场纪律,服从裁判、文明参赛、文明观赛。
(二)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反兴奋剂知识培训。
(三)赛事期间决不发生任何兴奋剂违规事件。
(四)运动员要抵制有关人员(教练员、队医等)组织、强迫、欺骗和教唆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五)领队、教练、队医或工作人员绝不组织、不协助、不鼓励、不资助、不教唆、不包庇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六)因伤病需要进行治疗时,主动向医生说明运动员身份,所使用的药物必须是在相关人员的指导下使用;
(七)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官的工作,按规定接受兴奋剂检查;
(九)承担反兴奋剂违规责任。
领队签字: 教练员签字:
队医或工作人员签字: 参赛运动员签字:
参赛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2020年贵州省青少年锦标赛
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确保2020年省青少年锦标赛安全、顺利举办,现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疫情期间举办体育赛事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主动应对疫情的赛事防控机制,在科学应对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下逐步恢复省青少年锦标赛。
二、赛前准备工作
(一)组织实施。根据赛事工作的实际需要,赛事承办单位成立赛事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包括不仅限于:综合协调组、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组、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组、事故调查组等,明确各组具体工作职责。
(二)疫情防控物资配备。承办单位提前准备防控物资,包括口罩、体温检测仪器、洗手液、室内环境消杀液等防护用品和器材。
(三)设置隔离场所。赛事赛场出入口体温检测点附近设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便于疏散的临时隔离场所。
(四)预防性消杀工作。加强室内比赛场地通风,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比赛室内场地、休息室、卫生间、赛事器材、工作台、座椅等高频率接触的场所和物品进行预防性消杀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参与赛事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和能力。在赛区张贴宣传单、发放防护手册等方式提高个人防护意识和能力。
(六)所有参与赛事人员进行体温和症状检测(体温≤37.3℃或无咳嗽、乏力、呼吸道等症状,方可进入赛区),实行健康体检,进行分类管控。
1.参赛运动员
(1)第一类参赛所有运动员在报到前14天内没有出省经历,报到前14天未接触过省外旅居史人员,进入赛区实行扫“贵州健康码”,显示绿码的方可进入。有过以上经历和接触史的运动员报到当日必须出示7天以内核酸检测报告。
(2)第二类在外省训练回贵州参赛的运动员报到当日必须出示7天以内核酸检测报告。
2.领队、教练、裁判员及工作人员
(1)第一类参赛领队、教练、裁判员及工作人员报到前14天内没有出省经历,报到前14天未接触过省外旅居史人员,进入赛区实行扫“贵州健康码”,显示绿码的方可进入。有过以上经历和接触史的人员报到当日必须出示7天以内核酸检测报告。
(2)第二类聘请的省外裁判员报到当日必须出示7天以内核酸检测报告。
三、赛事活动中的管控
(一)常规疫情防控要求
1.人员管控。参与赛事的所有人员进入比赛场地后,无特殊情况一律不能离开赛事规定的活动区域直至赛事结束为止,做到与外界相对隔离,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赛区。
2.体温检测。参与赛事的所有人员进入宿舍、食堂及室内比赛场馆等密闭空间均需进行体温和症状检测,发现体温≥37.3℃或有咳嗽、乏力、呼吸道等症状及时向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组报告,立即采取隔离观察。
3.合理布局。所有人员进入室内场地入口进行分流,降低人员密度,无特殊情况禁止人员聚集,尽可能减少不必要交流和聚集,降低单个区域内人员密集程度。
4.科学消杀。配备专职消杀工作人员,赛前、赛后对人员聚集区域进行全面消杀工作,做好记录。加强对比赛场地、食堂、宿舍、休息室、卫生间、垃圾堆放等区域以及电梯按钮、门把手、扶梯栏杆等经常接触部位进行消杀工作,每天不少于2次。
5.垃圾及时清理。根据实际情况对赛区内的垃圾及时进行清理,无超时超量堆放,原则上每天至少清理一次。
6.用餐管控。提倡分散就餐和错峰就餐,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参与赛事工作的所有人员按批次、分桌就餐。
7.密闭空间管控。对于密闭空间特别是比赛场馆和卫生间要保持空气流通,室内地面保持清洁、干净。
(二)室内赛事管控
1.赛事采用无观众办赛,赛事无关人员尽量不要在比赛场地,工作人员之间距离尽可能保持1米以上距离。
2.根据赛事安排,赛前3小时尽可能对比赛场地进行全面消杀工作。
3.现场建立医疗救治点,开通绿色通道,发现发热病例直接转运至指定医院。
(三)室外赛事管控
1.办赛地点选择在相对隔离、空旷,无人员流动的场所。
2.根据赛场实际需要增设医疗点,每个医疗点设置发热病人预检观察室,有急救车等候。
3.根据赛场实际需要多增设垃圾桶。
四、突发事件处理
(一)设置应急隔离区。在赛事举办场地设置临时隔离区,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人员时,及时到临时隔离区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相关程序报告和规定处理。
(二)应对发热或呼吸道等症状人员。对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人员应要求及时佩戴口罩,实施临时隔离观察,并立即安排就近发热门诊就医,其他人员做好自身防护。
(三)应对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当发现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时,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送至定点医院就诊,配合做好密切接触人员摸排、追踪和管控。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赛事活动场所及使用的物品进行消杀处理,并按实际情况研判赛事是否继续举办。
五、压实防控责任
(一)完善赛事工作机制
各赛事承办单位提前与当地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对接,作好报备工作,成立疫情防控机构,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职责。
(二)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省锦标赛承办方、各项目中心、部分省级协会、各参赛单位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单位,共同负责整个赛事的疫情防控工作;参赛各单位领队、教练员落实本队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裁判长落实所有裁判员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赛事各组组长落实本组竞赛工作人员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各主体责任人加强人员管控,落实主体责任,因管控不严、工作麻痹大意导致出现疫情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参赛单位报名报到前,要提前做好参赛人员排查工作,并签署《2020年贵州省青少年锦标赛应对新冠疫情防控承诺书》;赛事承办单位和裁判长在报名报到前,做好竞赛人员、赛事工作人员和裁判员排查工作,确保符合人员管控要求。
六、其他
(一)赛事承办地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方案。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赛事承办地和教育部门关于学校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执行。
附件4
2020年贵州省青少年锦标赛应对新冠疫情
防控承诺书
为确保2020年贵州省青少年锦标赛安全、顺利进行,我单位作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疫情防控的安全责任,本单位郑重承诺:
1.自觉遵守国家、省、赛事承办地的规定,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各项要求,无条件配合赛事组委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遵从赛事封闭式管理规定,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赛事规定的活动区域,自觉遵守戴口罩、体温检测和扫“贵州健康码”等相关规定。
3.前期认真排查,保证参赛人员体温≤37.3℃或没有咳嗽、乏力、呼吸道等可疑症状,如在比赛期间出现以上症状将按照相关程序第一时间向组委会有关部门报告。
4.保证本单位选派参赛的人员,在报到前14天未出省并扫“贵州健康码”为绿码,有出省旅居史的核酸检测报告为合格。
5.保证将赛事防控的各项要求,告知参赛的所有人员,并监督其严格执行。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接受赛事组委会的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2020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参赛单位和赛事组委会各执一份,报到时上交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