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里约奥运会裁判不公平引争议  如何判定滥用裁量权?(【热点探析】体育产业的核心:体育IP)

【热点】里约奥运会裁判不公平引争议 如何判定滥用裁量权?(【热点探析】体育产业的核心:体育IP)

facai369 2024-10-08 球员动态 5 次浏览 0个评论
【热点】里约奥运会裁判不公平引争议  如何判定滥用裁量权?(【热点探析】体育产业的核心:体育IP)
  五环旗下,里约奥运会如火如荼。然而,就在过去几天的赛程里,接连几起裁判争议事件,让奥运赛事蒙上了阴影。

  8月6日,里约奥运会开幕时,中国拳手吕斌信心满满地在微博中说:“我已做好充分的准备迎接每一个挑战,用拳头战胜对手,超越自己。”3天后,他说,“裁判偷走了我的梦想”。

  在其他的比赛项目上,也出现裁判争议。

  奥运会赛场上的裁判争议,引发公众对体育裁判执法公正问题的关注。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在现代竞技体育运动中,完备的规则体系就是运动场上的“法律”,如果说这些体育规则是运动员的一般行为准则,那么赛场体育裁判就是将其适用于具体比赛中,并对特定运动员做出评判,此时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对体育规则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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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高岳

【热点】里约奥运会裁判不公平引争议  如何判定滥用裁量权?(【热点探析】体育产业的核心:体育IP)
  体育裁判不能恣意妄为

  长期关注体育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赵毅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裁判并非完全可以恣意妄为。世界各体育组织的纪律、道德规范都规定,裁判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行为端正,维护岗位的荣誉;裁判绝对不得带有任何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和民族偏见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歧视;如果有违于此,将会受到各体育组织内部的纪律或道德处罚。评判和监督裁判的工作,主要是各体育组织纪律委员会或道德委员会的工作。

  “由于各国的体育行政管理体制、赛事承办机制不同,不同国家裁判员的法律地位也各不相同。”对于其中主要区别,赵毅是这样介绍的:

  英美国家的体育产业已经实现了充分的职业化和市场化,而裁判员作为中立的、公正的第三方,以独立合同人的身份承担赛事中的裁判义务。这些裁判员一般将裁判作为一项兼职并按照场次获得报酬,其做出的决定也是最终的、不可更改的,因此是赛场上的唯一权威。作为赛场上的“法官”,其赛场上的裁判行为不受赛事主办方的控制;

  而法国强调裁判员为“从事公务活动的人”,由此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其他一些国家,如南非、巴西、德国、比利时,更倾向于将比赛的参与者整体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按照社团内部的章程、协议等规定来认定裁判员的地位;

  我国的裁判员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推定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依照体育法的授权,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这种行政裁判功能虽然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行政职能不能等同视之,但其权威性并不亚于行政裁判功能。随着我国体育产业化和职业化改革的大幕徐徐拉开,我国体育赛事审批体制的改革进程加快,赛事主办日益民间化、多元化、常态化,相应地对裁判的需求也会增加,裁判的法律地位也会发生相应地改变,裁判员基本上会从行政职能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主体。现在的裁判员大多为兼职,依照合同从赛事主办方处取得微薄报酬,这种微薄报酬显然亦无法证明其类似英美法的独立合同人身份,其行政人员属性仍无法掩盖。

  正因如此,在业内人士看来,在体育比赛中,体育裁判的评判具有刚性,由于比赛具有不可复制性、即时性等特点,在某种程度上可说,裁判的判罚更具权威性、不可更改性。

  如何判定滥用裁量权

  如何来判断体育裁判滥用自由裁量权?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滥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呢?

  第一种是违背比赛规则目的。

  “违背比赛规则目的,是指体育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背离体育比赛的目的和精神,违背体育比赛公平竞争的核心价值。”谷逸向记者介绍说,在主观方面,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有过错,不仅包括主观上有恶意、故意的滥用,而且还包括主观上并无不轨,但因疏忽、甚至出于善良动机而导致体育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比赛目的不一致的滥用,如足球比赛中的“平衡哨”。

  据谷逸介绍,这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裁判对是否行使权力享有自由裁量权;二是在一定程度时,裁判应该或不应该行使权力;三是裁判拒绝或积极行使该权力。

  第二种则是显失公正的判罚。

  “此标准以体育裁判自由裁量的后果来界定,不论裁判是否用心,裁判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凡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客观上显失公正的后果,皆构成裁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据谷逸介绍,按此标准,只要有显失公正的后果发生,就构成裁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畸轻畸重、执裁不一,比如同责不同罚,如足球运动员的犯规行为基本相同,但二者受到的处罚也悬殊,其中必然有一个处罚是显失公正的”。

  但谷逸也坦言,一些裁判判罚在成文规则中是无法界定和判断的,常常导致赛场裁判在适用规则上对裁量权的自由度难以把握,进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最早的赛场判罚争议可追溯到1904年美国圣路易斯夏季奥运会,日本运动员在撑杆跳比赛中,把竹竿垂直竖立在横杆边,迅速顺着竹竿爬上顶端,轻松越过横杆,裁判因运动员没有助跑宣布成绩无效;在第二次机会中,该运动员只在原地慢跑几步后重复上述动作,又被裁判判罚无效。该结果引起日本田径队的抗议,因为当时规则中并未规定禁止爬杆,这本质上是该项目规则的漏洞与盲区使裁判陷入“可判可不判”的疑难处境。日本向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诉,但考虑到项目的竞技特点和体育竞赛精神或原则,该判罚仍有效。此后,在撑杆跳的规则中才明确,比赛时在撑杆上禁止使用手爬竿的动作。

  “有些竞技项目,尤其是必须依靠打分的项目,出现人为因素是正常的。这可能也是体育的魅力所在。毕竟规则是死的,裁判是活的。裁判的自由裁量权是裁判争议的主要原因。即使在足球比赛中,裁判在比赛中的判罚也具有最高权威,人为不可逆转。”赵毅向记者介绍说,事实上,裁判争议在奥运会上从来就不可避免。可能从奥运会诞生的那一天起,裁判争议也就如影随形。事实也如此,“关于这一点,近日的很多新闻报道也已经揭示出来。而在拳击比赛中,据说20%的判罚都存在争议。事实上,与过去相比,竞技运动中裁判人为不公的因素已经大大降低,我们之所以还存在着‘裁判员人为因素愈发明显’的印象,可能只是一种潜意识的心理暗示”。

  重视申诉制度积极维权

  对于体育裁判自由裁量权易被滥用的原因,业内人士认为有四点:从权力本质的角度考虑,体育裁判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是一种易于被滥用的权力;外部环境的干扰使裁判自由裁量权难以独立自由行使;从裁判主体角度考虑,裁判的素质有待提高;从监控角度考虑,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控制机制,控权乏力。

  8月9日,国际奥委会委员、前冬奥会冠军杨扬在微博上表示,针对裁判争议问题,中国队可以提起申诉,甚至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上诉。

  对此,赵毅向记者介绍说,国际体育法构建了预防裁判不公的争端解决机制。《奥林匹克宪章》就规定了奥运会上的申诉制度,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CAS(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时发生的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拥有排他性的管辖权;第七十四条则对包括申诉、仲裁在内的奥运选手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奥运会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了奥运会赛事申诉和仲裁的程序。

  “奥运会申诉制度是在对比赛判罚结构定性后进行维权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唯一有效的途径。”赵毅说,奥运会申诉程序的大致步骤为:维权选手提出争议申请——各个奥运项目组建仲裁委员会——发出庭审通知——仲裁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取证——确认争议事实——提出法律适用的依据。

  不过,赵毅也向记者透露了这样的一个事实,从整体上看,我国选手的维权意识不如西方选手,“对于奥运争议判罚,我们应该合理利用规则赋予的权利坚定提出申诉,增强中国体育的话语权。在伦敦奥运会上,日本和德国100%的申诉成功率充分表明了申诉制度的强大效用性”。

  除此之外,目前奥运会中申诉制度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第一,申诉制度残缺不全,缺乏完善、有效、健全的制度体系;第二,仲裁委员会权限自由度大,容易导致腐败;第三,仲裁委员会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合理,导致某些争议处理上偏向性明显。”赵毅说。

  对此,在有效维护我国运动员合法权利的方面,赵毅建议要充分研究相关规则,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为自己维权。

  “中国运动员、教练员的法治意识亟待提高。我国过去主要强调的是运动规则的学习,但对救济维权规则的充分掌握也应当列入运动员的日常训练和教育。”赵毅说,还要培养一批体育法专家和仲裁员并积极融入体育组织管理机构,增强中国在处理体育争端解决方面的话语权,“同时,加强与国际裁判界的沟通和交流,力求使他们摒弃对中国体育的偏见”。

来源:法制日报



【热点】里约奥运会裁判不公平引争议  如何判定滥用裁量权?(【热点探析】体育产业的核心:体育IP)

一、体育产业的核心是体育IP

体育产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是指体育产业在自身的活动中对旁观者的福利产生了有利影响,这种有利影响带来的收益并不归属于体育产业从业者。

优质体育赛事能够直接带动当地旅游、酒店、餐饮、购物、娱乐等消费,提升当地经济活力,是体育产业全景图中最核心的环节。周边的业态通过赛事的发达从中获益,并反哺到赛事本身的建设,形成正反馈从而推动产业整体的发展。

体育产业的核心是体育IP,从产业链的角度,体育产业全景图包括:

体育产业的核心产业链体育IP→体育传媒→用户。所有其他环节依附于、服务于、受益于这条核心产业链;而核心产业链的发展水平,决定了整个体育产业的发展水平。

体育附属产业依附于体育产业的行业。体育附属产业包括:体育培训教育、体育健康服务、体育用品、体育服装、体育智能硬件、体育彩票、体育金融服务等。附属产业是体育核心产业正常运营的基本保障,也是体育产业规模的放大器。例如,目前我国体育产业3/4的规模贡献来自于体育用品和服装。

体育基础设施场馆建设+场馆运营。体育基础设施包括场馆建设和场馆运营,目前,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都还是政府主导,其中场馆所有权在各级政府手中,通常由政府自运营或者外包给市场化运营主体。

图1 体育产业全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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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体育产业围绕体育IP的核心展开

二、体育IP的特征

体育产业的核心是体育IP,任何盈利模式归根到底都是围绕着IP来展开。在不同的场景下,体育IP有不同的定义。从IP的类型来看,可以分为赛事、俱乐部和明星运动员。

表1 IP 类型举例

1、核心的供给要素是优秀运动员,

其提升需要时间

无论是赛事、俱乐部还是体育明星,最核心的要素都是优秀运动员。 优秀的运动员是打造优秀赛事的关键,是体育产业供给侧的最关键要素。

我国体育产业囿于长期封闭的举国培训体制,大众运动基础建设缺乏,虽然奥运会上我国的金牌数量往往高居前列,但主要由个人赛事贡献,在商业价值较高的运动类型以及团体类的运动上,优秀的运动员却屈指可数,使得赛事水平不高,尤以足球和篮球为甚。

表2 近三年奥运会中国所获奖牌分布项目

从近三届奥运会中国所获奖牌分布项目上,可以看到我国的优势项目主要集中在个人赛事以及商业价值不高的运动类型上。这些运动项目里优秀运动员的选拔并不是依靠庞大的群众运动基础,而是 依靠庞大的人口基数来挑选天赋出众的运动员,集中资源进行封闭式训练。由于机制不健全、出路匮乏,经常被诟病为“一将功成万骨枯”。

表3 2015年世界体育明星收入排行榜

根据《福布斯》杂志的统计,2015年世界体育明星收入排行榜为:收入最高的2位体育明星基本被美国、西班牙等体育产业发达国家所占据,而运动类型也集中在足球、篮球、拳击、橄榄球、F1等高对抗性、高娱乐性的体育项目上,这也充分说明高娱乐性的运动类型更具有商业价值。

大量优秀运动员的涌现,依赖于群众运动基础的建立、场馆的大规模建设、人才退出渠道的设计,与体制和社会教育价值取向关系密切,而这些的改变非一日之功,因此,供给侧的提升需要时间的积累,难以一蹴而就。

2、体育IP具有稀缺性和永续性

优秀运动员的大量涌现需要时间的积累,运动员构成的赛事则更是如此。

赛事IP的形成:好酒需陈酿

纵观世界知名赛事,我们可以观察到:首先, IP需要很长的培育时间。世界知名的赛事,基本上至今都有百年的发展历史,无一例外。赛事的成长需要单项运动的普及、运营经验的积累、商业开发的成熟、自身质量的提高、影响力的沉淀和扩散等,这些决定了赛事从举办开始到成为品牌需要时间的积累。

表4 著名赛事发展时间一览

其次, 强势IP已成的领域,新IP培养机会较小。以上列举的各项著名赛事,在单个领域已经成为品牌,即强势IP。其影响力仍在持续积累,在这些领域,新IP形成的可能性较小。以世界杯为例,世界杯已成为足球迷的狂欢节日,所有的资源和认知都被其占据,再出现一个新的世界杯与其竞争,其可能性几乎为零。

优秀赛事IP是稀缺资源,处于卖方市场

优秀赛事IP的养成受限于项目本身的属性,也依赖于时间的积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而在已经存在强势IP的领域,新IP的培养基本得不到成长空间。这意味着已有的优秀赛事IP是稀缺资源,赛事IP拥有方掌握着充足的议价权。体育赛事IP具有稀缺性,其形成需要时间,但一旦形成,则其生命周期则远超过其他内容产品,具有 永续性的特征。

3、IP的培育:高娱乐性、高参与性的赛事

更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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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体育赛事的类型也在持续扩张。在国家体育总局的统计中,主要的奥运项目和非奥运项目为:

表5 主要奥运项目和非奥运项目一览

这仅是众多赛事类型中的一部分,而除奥运会之外,世界知名赛事所属的体育项目往往局限在少数几个项目中,包括足球、篮球、网球、赛车等。我们认为,这是因为竞技体育在实质上是竞技表演业,具有很强的娱乐属性。

竞技体育本质上是竞技表演,娱乐性充足更有利于品牌形成

从体育的起源看, 高对抗性和竞争性的体育运动更易得到青睐

运动起源于原始人出于生存需要而狩猎和捕捞的活动,“更高、更快、更强”者方能获取更多的生活资料,扩大生存的机率和延续血脉。因此在人类无需担忧衣食住行的今天,体育依然满足的是人类长期进化而形成的心理需要,高对抗性、高竞争性、高刺激性的体育项目更能得到人们的青睐。

赛事的充分商业化,推动赛事娱乐性和观赏性的进一步提升。体育运动的推广和发展离不开市场的作用,商业化融入体育赛事要求赛事本身具备足够的观赏性,以获取最大化的利益。

而赛事的观赏性除了规则改良和商业开发之外, 与项目本身属性也密不可分。如钓鱼、举重、门球等项目,缺乏对抗性,运动本身不够动态,其观赏性相对来说缺乏,商业开发价值也有限,不利于IP的培育。

高参与性的体育项目能一定程度弥补竞技性和观赏性的不足,提高商业开发价值

体育运动本身的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赛事的商业化前景,但如果其群众基础好,参与人数广泛,能够有一定程度的弥补。在这种情况下,赛事运动成为线下流量入口,通过其广泛的参与性,吸引用户从而具备商业价值。

高参与性项目应具有群众基础好、参与门槛低的特征。近年来路跑开始在国内兴起,一方面源自国人生活水平提高后对健康的追求、政府和商业机构的推广,一方面得益于其本身的易参与性,对于参与者经济能力的要求不高。与路跑类似的运动还有广场舞、自行车等,参与的门槛均较低。

图3 近些年国内马拉松数量和参数人数直线攀升

三、我国的体育IP

我国体育产业由体育IP经体育服务业向终端消费者传导的链条始终未能形成良性循环,大多数体育项目都依靠政府直接或间接补贴度日,绝大多数体育场馆也都依靠政府财政投入支撑日常运营。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产业都需要承担着提升国家荣誉的崇高使命,产业发展高度依赖政策导向,体育产业链中赛事运营、场馆运营和体育营销的核心环节都由政府掌控,形成了严密的管理体系。 僵化的机制,严重限制了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活力。

表6 国内顶尖赛亊IP

图4 中国体育赛事分类

图5 我国体育产业链关键环节仍以政府机构为主导

因此,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体育产业一直走在“去行政化”的道路上,但由于长期依靠政府驱动发展,体育产业链尚未形成有效的循环运作机制,体制因素在当前仍是体育产业发展的巨大制约。

国产体育IP影响力较低、变现能力较差,因而整体亏损,同时体育传媒业在近年来高价争抢体育IP版权的过程中同样持续亏损。

例如,2015年中超联赛各俱乐部总收入约32亿元(其中中超公司收入7亿元,16家俱乐部合计收入月25亿元),作为目前国内影响力最大的体育赛事,总体仍亏损15亿元。中国乒乓球超级联赛在2014年甚至没有主赞助商,2015年也只有冠名商,赞助费仅为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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